与配偶、兄弟姐妹或伴侣联名购买产业?马来西亚的共有制度,与许多人以为的英式“joint tenancy”运作方式不同——以下说明联名到底代表什么。
根据《国家土地法典》(NLC),共有人以不分割股权形式持有产业, 属于tenants-in-common(例如50:50,或任何双方同意的比例)。每人拥有整体产业中一个明确的百分比份额 ——而非产业中某一实体划分出来的部分。股权比例登记在产业名下。若买卖合约(SPA)没有指明 比例,默认为均等股权。
这与英国法律中的“joint tenancy(联权共有)”概念根本不同——在英式制度下, 共有人以整体方式共同持有,并享有生存者取得权。马来西亚的NLC制度下,没有joint tenancy这种生存者 取得机制。
与英式“joint tenancy”不同,马来西亚土地法没有自动的 生存者取得权。共有人去世后,其股权不会自动转移给另一名共有人——这让 许多夫妻感到意外,他们以为产业会在配偶去世后无须任何手续就自动转移。
实务上,这意味着去世者的股权将成为其遗产的一部分,须经过遗产管理程序,这需要时间与法律费用, 期间在世的共有人无法处置整个产业。
去世者的股权,会依其遗嘱(透过遗嘱认证)或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 依《1958年遗产分配法令》(非穆斯林的无遗嘱继承)或伊斯兰继承法(faraid,适用于穆斯林),经遗产 程序转移给继承人。参阅产业继承指南 →。在世的共有人,最终可能与去世者的继承人共同持有产业——当中可能包括未成年 子女或旁系亲属——这会使日后的出售或再融资更加复杂。
每一位联名业主都必须立遗嘱。穆斯林业主应确保自己的faraid安排已列入考量。若 非穆斯林业主希望将自己的股权特别留给在世的共有人,应在遗嘱中明确指名。
出售、抵押(按揭)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整个产业,一般须全体 共有人同意并签署。单一业主不能独自出售整个产业。共有人理论上可以处置自己的不分割股权 ——单独出售或抵押该份额——但实务上,没有买家愿意买下一半的不分割权益, 银行也不会在没有全部产业的情况下,仅就一份不分割股权做抵押。
共有人通常会一起申请联名贷款,双方须对全部还款负连带及各别的 责任。两人的收入都计入贷款资格审核,可能因此提高可贷款额度。然而,一方违约会影响双方的信用记录, 银行也可以向任一借款人追讨全部未偿金额。请以书面明确谁负责月供的哪一部分。
当其中一名共有人想退出时,联名贷款必须重新安排——剩下的业主须有能力独自偿还全部 贷款,或引入新的共有人。参阅房屋贷款指南 →。
| 情境 | 典型股权比例 | 关键考量 |
|---|---|---|
| 夫妻,出资相等 | 50:50 | 出售须双方同意;生存需靠遗嘱安排 |
| 父母与子女(父母出首期) | 70:30或依双方协议 | 清楚记录出资情况;日后转让有税务影响 |
| 生意伙伴 | 依投资比例 | 书面共有协议至关重要;需要退出机制 |
| 兄弟姐妹共同继承 | 依无遗嘱继承/faraid均分 | 各人出售意愿常不一致;可能需要分割申请 |
本页涵盖的是法律层面——如果您也需要承包商协助维修、防水或装修工程,欢迎随时垂询,无需承诺。
💬 在WhatsApp向ClickBina提问若共有人之间发生纠纷,任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分割土地(若产业实体上 可分割——有地住宅可行,分层产业则少有可行)或申请法院命令出售并分配 所得款项。根据《国家土地法典》提出的分割申请,程序缓慢且成本高昂。预防远胜于事后处理:一份详尽的 共有协议,涵盖退出权利与纠纷解决机制,其起草成本绝对值得。
要干净利落地退出,共有人可以:
在向土地局登记转让前,任何联名贷款都必须先结清或重新安排。
共有人各自须就自己在处置产业时所占的收益比例,负担RPGT责任。每人都有一次终身可用的 住宅产业豁免额。若其中一名共有人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另一人,除非有豁免适用(例如配偶之间),否则这 属于须课RPGT的处置行为。参阅RPGT指南 →。租金收入也依拥有比例分摊,各自在个人所得税申报中申报自己的份额。
| 事件 | 共有人的税务处理 |
|---|---|
| 出售整个产业 | 各共有人依其收益占比被评估RPGT;各自可使用自己的终身豁免额 |
| 共有人之间转让股权 | 转让方须负担RPGT;配偶之间可获豁免 |
| 租金收入 | 依拥有比例分摊;各自在个人所得税申报中申报自己的份额 |
| 去世共有人的股权转入遗产 | 不属RPGT处置行为;继承人承接去世者原有的成本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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