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马来西亚目前没有专门的租赁法令,房东与租客的权利来自租赁协议与普通法。以下说明双方在法律上可以做与不可以做的事。
2026年一般性指引 — 并非法律建议。租赁与产权事务须视您的合约与具体情况而定,请咨询律师。正在准备出租单位?欢迎向我们咨询 →
由于马来西亚目前没有生效的住宅租赁法令,租赁协议是最重要的文件——它界定了绝大多数的权利与义务。协议未涵盖之处,则由普通法与《合约法令》1950来补充。一份清楚且已盖印花税的协议,能保障双方权益。由于没有专门法令,法庭在处理租赁纠纷时须套用一般合约原则,这也使得协议的用字措辞格外重要。协议应包含哪些内容,请参阅我们的租赁协议指南 →。
即使租客欠租,这些“自行采取行动”的做法仍属违法——房东必须循正当法律途径处理。若房东私自采取行动,可能面临租客就非法驱逐提出反诉,并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
若要驱逐拖欠租金或逾期不搬的租客,房东必须依循正当程序:先依照协议(及/或《合约法令》1950)发出书面通知,若租客仍拒绝搬离,则须取得法庭发出的收回物业令(依据《特定救济法令》1950或相关法令)。《扣押法令》1951则提供了透过法庭命令扣押财物以追讨欠租的机制。这个方式虽然比直接断锁来得慢,但合法途径能避免反诉,并让房东取得可由执达员执行的法庭命令。
这取决于协议内容,但依照惯例与普通法,一般由房东负责结构性与重大维修,以及固定装置(电路、水管、热水器、屋顶)的保养,而租客则负责日常小维护、消耗品,以及超出正常使用范围所造成的损坏。建议在协议中明确列明——例如,说明热水器若因老化损坏由房东负责更换,而灯泡与保险丝则由租客自行更换。有关租客更替期间的维修与翻新,请参阅出租翻新指南 →。
这是房东与租客之间最常见的纠纷。房东可就欠租/欠水电费,以及超出正常损耗的损坏进行扣款,但不得因物业的正常老化而扣款。入住与退租时附有照片的清单与状况报告,是保障双方权益的最佳方式——它能消除损坏究竟是租前已存在,还是租客造成的争议。有关可扣款项目与退还押金的时间,详见押金规定指南 →。
| 事项 | 房东 | 租客 |
|---|---|---|
| 租金 | 有权按时收取;可就欠租提告 | 须依约支付;有权取得收据 |
| 押金 | 可就欠租、超出正常损耗的损坏扣留 | 有权取回,扣除合理扣款 |
| 维修(结构) | 负责结构与固定装置 | 可提出请求;房东须在合理时间内处理 |
| 维修(轻微) | 一般不负责租客造成的损坏 | 负责日常小维护及自身造成的损坏 |
| 进入单位 | 须给予合理通知;依约检查 | 有权拒绝未经通知的进入(紧急状况除外) |
| 驱逐 | 须依循合法程序;不得私自行动 | 未经正当程序与通知不得被驱逐 |
当租客拖欠租金时,《扣押法令》1951允许房东向法庭申请扣押令,授权扣押并出售租客的财物,金额以欠租额为上限。这是一个由法庭监督的程序;房东不能单方面扣押财物。该法令限定了可追讨的欠租期限,并订明了相关程序要求。这是与一般民事欠租索偿并行可用的法律工具之一。
| 追讨欠租方式 | 适用情况 | 是否须经法庭? |
|---|---|---|
| 《扣押法令》1951 | 租约仍在进行中;租金未缴;财物仍在单位内 | 需要——扣押令 |
| 民事索偿(推事庭) | 管辖权范围内的任何欠租金额 | 需要——判定债务 |
| 收回物业令 | 终止租约;收回空置物业 | 需要——收回物业令 |
| 没收(经法庭) | 严重违反租约条款 | 需要——没收令 |
一个呈现良好、保养得宜的单位,能吸引素质更好的租客、争取更高的租金,并减少维修纠纷。有关耐用且适合出租的建材规格,请参阅我们的出租翻新指南 →;租约结束或租客更替时的清洁费用,则请参阅深层清洁指南 →。
本指南引用了马来西亚的相关法令。请务必向官方来源核实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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