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不能在没有提前合理通知的情况下进入您的租住物业——这项权利受普通法与《1950年合约法令》保护。以下是它在实务上的意义。
本指南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有具体纠纷,请咨询持牌马来西亚律师。向ClickBina提问 →
截至2026年,马来西亚尚未有生效的《住宅租赁法令》。然而,安宁使用权并非成文法所创设——它是一项普通法下的默示契诺,被马来西亚法院承认为每一份租赁协议的一部分。
这项权利来自两个法律渊源:
| 法律渊源 | 如何保护租客 | 依据 |
|---|---|---|
| 普通法下的安宁使用权契诺 | 房东默示承诺租客可和平持有并享用租赁物业,不受房东干扰或滋扰 | 默示于每一份租赁协议中;获马来西亚高等法庭与上诉庭判例确认 |
| 《1950年合约法令》(第136号法令) | 租赁协议属具约束力的合约;任何剥夺租客安宁使用权或允许房东不受限制进入单位的条款,可能因不合理或违反默示条款而无效 | 马来西亚法律,第136号法令 |
| 普通法——非法侵入 | 未经同意或法律授权进入租客所租用的物业,构成对土地的非法侵入;租客有权向民事法庭提出诉讼 | 马来西亚普通法下的民事侵权 |
本指南涵盖法律层面——若您同时需要维修、防水或装修方面的承包商,欢迎垂询,不收取任何费用。
💬 在WhatsApp咨询ClickBina实际结果是:房东必须提前给予合理通知,并在进入前取得您的同意。若租赁协议声称赋予房东不受限制或单方面的进入权,该条款可能因与安宁使用权的默示契诺不符而可被质疑。
马来西亚并无法定的最低通知期限(同样,因为没有《住宅租赁法令》)。判断标准是在特定情况下什么是合理的。根据巴生谷的市场惯例,以及马来西亚产业律师通常建议写入协议的做法:
| 进入类型 | 最低通知(市场惯例) | 是否需要租客同意? | 备注 |
|---|---|---|---|
| 常规检查 | 24至48小时 | 需要——约定时间 | 大多数协议将检查限制在每年1至2次 |
| 维修或保养工程 | 24至48小时 | 需要——约定时间 | 以书面通知;安排在双方方便的时间进入 |
| 准租客/买家看房 | 24至48小时 | 需要——约定时间 | 常见于租期届满前;频率须合理 |
| 真正的紧急状况(爆裂水管、火灾、燃气泄漏) | 无需通知 | 不需要——可立即进入 | 必须是真正的紧急状况;须尽快通知租客 |
| 未预告的“突击检查” | 不允许 | 不适用——租客可拒绝进入 | 马来西亚法律并无依据;租客可视为非法侵入 |
房东在有限情况下确有合理需要进入物业:
| 房东应做 | 房东不应做 |
|---|---|
| 提前给予合理通知(24至48小时) | 未经通知或同意进入(真正紧急状况除外) |
| 约定符合租客方便的时间 | 在租期仍然有效期间更换门锁或阻挡进入 |
| 说明进入目的 | 骚扰、恐吓或反复进入以逼迫租客搬离 |
| 将进入限制在约定的时间与范围内 | 移除或擅动租客的物品 |
| 尊重租客的居所——不得超出约定目的窥探 | 切断水电或服务以逼迫进入或配合 |
通知要求的紧急例外情形范围很窄——仅适用于对物业或人身构成即时重大伤害风险的情况:
以下情形不构成紧急状况:
若您的房东未经合理通知与您的同意(真正紧急状况除外)进入物业,这构成:
房东若反复未经通知进入、在租期有效期间更换门锁,或干扰水电服务以逼迫租客搬离,可能构成非法驱逐——依马来西亚普通法,这本身也带有严重的法律后果。
关于非法驱逐的指引,参见我们(英文版)租客权利指南 →。
最有效的保护方式,是在租赁协议中明确写明安宁使用权与通知要求。签约前,请检查或协商以下条款:
我们的免费租赁协议范本 →已涵盖以上所有保护条款。关于押金规则,参见我们押金规则指南 →。关于转租规则,参见我们(英文版)马来西亚转租规则 →。
| 情境 | 是否允许? | 原因 |
|---|---|---|
| 房东提前48小时通知并在租期内检查 | 允许 | 通知合理;理由正当 |
| 房东趁租客上班时未经通知自行进入 | 不允许 | 违反安宁使用权;可能构成非法侵入 |
| 房东为处理爆裂水管而立即进入 | 允许 | 真正紧急状况例外 |
| 房东提前2小时通知以向买家展示单位 | 有争议;租客可拒绝 | 2小时可能不算“合理”;合理通知通常为24至48小时 |
| 房东更换门锁并要求租客使用新钥匙 | 不允许——严重违反 | 干扰安宁使用权;可能构成非法驱逐 |
| 房东切断电力以逼迫配合 | 不允许——严重违反 | 非法干扰;可于民事法庭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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