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在把单位改造成共居房间之前,必须了解的多人合租模式(HMO)、分层附则、地方议会密度规定与消防安全要求。
本指南仅提供一般性信息,并非法律意见。各地方当局与各分层项目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请就您的具体情况咨询持牌产业经理或律师。
在马来西亚语境下,HMO(多人合租房屋,house in multiple occupation)是指一处物业——通常是排屋、公寓单位或服务式公寓——由三名或以上互不相识的租客分别承租不同房间,并共用厨房、浴室与客厅等公共设施。“共居”一词则是同一种模式的商业化说法,指经过包装、以精心策划的方式管理,附带共用设施与弹性租期的产品。
这两种模式都与把整个单位出租给单一住户不同。关键差异在于逐房出租给多名互不相识的人士,这在密度、安全与建筑用途方面引发不同的监管问题。
逐房出租在马来西亚都市市场相当常见——请参见我们押金规则指南与租客审查指南,了解相关的房东指引。
马来西亚没有《住宅租赁法》(Residential Tenancy Act)。住宅租赁主要受房东与租客之间的合约(租赁协议)规范,涉及RM25,000以下的争议可向消费者索偿仲裁庭(Tribunal Pengguna)申诉,较大金额的索偿则须诉诸民事法庭。目前没有政府的租赁登记制度,房东也无须持牌,联邦层级也没有针对私人住宅出租的法定最低房间标准。
这意味着:
请参见我们的租赁协议模板工具,作为起草的参考基础。
巴生谷的地方当局——吉隆坡市政局(DBKL)、八打灵再也市政局(MBPJ)、莎亚南市政局(MBSA)等——各自执行《统一建筑法规》(UBBL)1984与各自额外的附则。与HMO式改造相关的主要条文包括:
| 附则事项 | 典型规定 | 与HMO的关联 |
|---|---|---|
| 可居住房间的面积 | UBBL 1984第50条:可居住房间的最低楼面面积一般为9平方米(约97平方尺) | 隔间后面积低于此标准的房间即为不合规 |
| 采光与通风 | UBBL 1984第48条:可居住房间须具备自然采光与通风 | 没有对外窗户的内部房间可能不符合可居住空间的资格 |
| 用途变更 | 将住宅单位改作商业用途(例如登记为共居企业)可能须申请规划许可 | 在既有住宅用途下纯粹逐房出租,一般无需申请用途变更;若作为企业经营则可能需要 |
| 居住密度 | 若物业过度拥挤,地方当局可依据公共卫生或房屋相关法规采取行动 | 相对于楼面面积与设施数量塞入过多住户,可能引发执法行动 |
本指南涵盖法律层面——若您同时需要维修、防水或装修方面的承包商,欢迎垂询,不收取任何费用。
💬 在WhatsApp咨询ClickBina实务上,DBKL与MBPJ针对住宅HMO的执法,多半是依投诉——噪音、拥挤、滋扰——而进行,而非主动发牌管理。然而,来自邻居或分层管理层的投诉,仍可能触发稽查。
对于公寓与服务式公寓,《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SMA 2013)与《2015年分层管理(维护与管理)条例》,赋予联合管理机构(JMB)或管理机构(MC)制定并执行对所有业主与住户具约束力的附则的权力。
常见会限制HMO式使用的分层附则条文包括:
违反分层附则可能招致管理机构处以罚款、分层管理仲裁庭(SMT)提出的执法程序,或禁制令。SMT依据SMA 2013第107条拥有管辖权。
《1988年消防局法令》(第341号法令)及其相关条例,授权马来西亚消拯局(BOMBA,Jabatan Bomba dan Penyelamat)制定并执行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标准。对于改造为多人合租住宅或作此用途的物业:
| 消防安全项目 | 要求/最佳实务 | 与HMO的关联 |
|---|---|---|
| 烟雾探测器 | 强烈建议在所有卧室与走廊内安装;部分建筑类型下依UBBL属强制规定 | 各房间住户分开就寝;一间房的烟雾未必能唤醒其他人 |
| 灭火器 | 公共区域至少须有一具可随时取用的手提式灭火器(ABE级) | 被评估为较高居住风险的场所须具备 |
| 逃生路线 | 走廊与出口须保持畅通;隔间不得阻挡逃生路线 | 内部隔间可能在不经意间阻挡或缩窄走廊,使其宽度不合规 |
| 紧急照明 | 部分建筑分类下,公共走廊须具备紧急照明 | 改造单位内新增的内部走廊可能未达此标准 |
| 防火门 | 特定配置下,防火分隔须有可自动关闭的防火等级门 | 改造为多个房间可能破坏原本的防火分隔设计 |
消拯局可进行稽查并发出要求整改的通知。持续不合规可能依《1988年消防局法令》被起诉。
马来西亚HMO式改造在实务执法上的引爆点,是非法隔间——在未取得分层管理层同意或地方议会批准的情况下,使用石膏板或轻质隔间材料,把单位实体分隔成比原设计更多的房间。
这为何重要:
若共居模式使用既有房间(不新增隔间、不加建墙体),并单纯让每间卧室入住一名住户、各自订立个别协议,其合规风险远低于透过分隔既有空间新增房间的模式。
| 模式 | 典型设置 | 租赁架构 | 主要风险 |
|---|---|---|---|
| 标准房间出租(HMO) | 既有卧室转租给不同租客;业主可能同住或不同住 | 个别房间租赁协议;整个单位无固定期限租约 | 分层附则的居住人数上限;噪音投诉 |
| 改造型HMO | 单位被实体隔间成比原设计更多的房间;共用浴室/厨房 | 个别房间协议 | 非法隔间执法;消防安全;分层恢复原状命令 |
| 受管理共居 | 全套家具房间、附品牌、公共区域受管理、专业产业经理、1–3个月弹性租期 | 使用许可或短期租赁;非传统租赁协议 | 住宅物业的用途变更/商业用途;类似Airbnb的分层限制 |
| 服务式公寓/SOHO | 单位经设计或获准作短住用途;营运方持有相关准证 | 酒店式住宿或服务协议 | 若作为过境住宿营运,须登记旅游税 |
逐房出租个别房间时:
| # | 项目 | 行动 |
|---|---|---|
| 1 | 分层附则 | 改造前先查核管理机构的房规,了解居住人数上限与转租规则 |
| 2 | 隔间 | 未经管理层书面同意,不得新增墙体或房间;尽量只使用既有房间 |
| 3 | UBBL合规 | 确保所有可居住房间达到最低面积(9平方米)并具备自然采光与通风 |
| 4 | 消防安全 | 在每间卧室与公共走廊安装烟雾探测器;保持逃生路线畅通;配置灭火器 |
| 5 | 个别协议 | 为每位住户使用书面房间租赁协议;载明押金条款、房规与通知期 |
| 6 | 水电管理 | 决定水电费是否包含在租金内或按房间分摊,并在协议中明确说明 |
| 7 | 保险 | 确认您的房东保险涵盖多住户使用情形;许多标准保单排除HMO式出租 |
| 8 | 税务 | 房间出租的租金所得须依LHDN租金所得规定申报,以B表格申报 |
马来西亚不合规HMO/共居营运的主要执法风险包括:
若您计划为共居模式翻新单位,请参阅我们出租单位翻新费用指南,并考虑聘请熟悉分层翻新合规事宜的承包商。
为逐房出租而改造单位,通常涉及翻新工程。关键考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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