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可以为公共用途强制征用私人土地——但业主有权获得公平的市价补偿。以下说明该程序如何运作,以及您该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本文为2026年一般性指引,并非法律意见。规则可能有所变动,请向律师或相关机关确认最新规定。如有装修相关问题,欢迎垂询 →
国家强制征收私人土地,是政府权力中相当重大的一种行使方式,而《1960年土地征用法令》(LAA 1960)是马来西亚半岛规范此事的主要法规(沙巴与砂拉越则有相应的法律)。该法令在公共基础设施与发展需求,与《联邦宪法》第13条所保障的财产权及公平补偿之间,寻求平衡。另请参见我们的产业地契指南 →与购买产业指南 →。
根据《1960年土地征用法令》,土地可基于以下用途被征用:
征用机关通常是州政府,透过土地局长(Pentadbir Tanah)执行。联邦政府也可以为联邦用途下令征用土地。
《1960年土地征用法令》订明了确定补偿金额的原则:
| 依据 | 详情 |
|---|---|
| 市价 | 土地在A表格通知刊登于宪报当日的公开市场价值 |
| 附带损害 | 对征用土地上农作物、树木或其他财产造成的损害 |
| 相邻地损害赔偿 | 对业主保留的相邻土地造成的损害 |
| 迁移损失赔偿 | 占用人须迁移业务或住所所产生的费用 |
本指南涵盖法律层面——若您同时需要维修、防水或装修方面的承包商,欢迎垂询,不收取任何费用。
💬 在WhatsApp咨询ClickBina由政府委任的注册估价师(LPPEH)负责为土地估值。业主自行委托取得的独立估值报告,在聆讯中可作为反证提呈。若想进一步了解估值的运作方式,请参见我们产业估价指南 →。
在土地局长面前举行的公开聆讯,是正式提出以下事项的机会:
该聆讯仅处理补偿事宜——土地局长无法在此就征用本身是否应该进行接受挑战(若要质疑征用本身,须另循司法复核途径,向高等法院提出)。
若受影响的一方不满土地局长的裁决(G表格),可以:
在保留异议的情况下接受补偿款项,并不会使您丧失将裁决提交法院的权利,前提是须在时限内采取行动。
高等法院会重新评估土地的市价,考虑所有可比较交易的证据、土地的发展潜力,以及专家估值报告。高等法院的裁决,可就法律问题进一步上诉至上诉法院与联邦法院。强烈建议在向高等法院提出转介时聘请律师代表。
| 补偿项目 | 涵盖内容 | 所需证据 |
|---|---|---|
| 土地市价 | A表格宪报刊登日的公开市场价值 | 独立注册估价师(LPPEH)报告;可比较交易证据 |
| 附带损害 | 对征用土地上农作物、树木、建筑物造成的损害 | 受影响农作物/建筑物的逐项估值 |
| 相邻地损害赔偿 | 业主保留土地在征用后价值的减损 | 保留土地征用前后的估值比较 |
| 迁移损失赔偿 | 因征用而须迁移住家或业务的费用 | 搬迁报价、业务记录、利润损失(针对企业) |
本指南引用马来西亚的法规与官方机构。请务必向官方来源确认最新的费率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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