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土地征用:您在《1960年土地征用法令》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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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土地征用
您在《1960年土地征用法令》下的权利

政府可以为公共用途强制征用私人土地——但业主有权获得公平的市价补偿。以下说明该程序如何运作,以及您该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马来西亚的强制土地征用受《1960年土地征用法令》(LAA 1960)规范。政府(联邦或州政府)可为公共用途或经批准的发展项目征用私人土地,前提是须支付以市价为基础的适当补偿。业主可在公开聆讯中就补偿金额提出异议,若仍不满意,可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本文为2026年一般性指引,并非法律意见。规则可能有所变动,请向律师或相关机关确认最新规定。如有装修相关问题,欢迎垂询 →

国家强制征收私人土地,是政府权力中相当重大的一种行使方式,而《1960年土地征用法令》(LAA 1960)是马来西亚半岛规范此事的主要法规(沙巴与砂拉越则有相应的法律)。该法令在公共基础设施与发展需求,与《联邦宪法》第13条所保障的财产权及公平补偿之间,寻求平衡。另请参见我们的产业地契指南 →购买产业指南 →

政府何时可以征用土地?

根据《1960年土地征用法令》,土地可基于以下用途被征用:

  • 公共用途——道路、铁路、医院、学校、公共设施、防洪工程,以及类似的基础建设。
  • 经济发展有利,或有利于马来西亚公众利益的用途,须经相关机关批准。
  • 州政府批准的采矿、住宅、农业、商业或工业用途。

征用机关通常是州政府,透过土地局长(Pentadbir Tanah)执行。联邦政府也可以为联邦用途下令征用土地。

征用程序逐步说明

  1. A表格——征用意向通知:在州政府宪报刊登,并送达所有注册地主与占用人。表明政府有意征用该土地。
  2. B表格——宣告:若政府决定继续进行,会在A表格之后发出,正式宣告该土地为公共用途所需。
  3. D表格——聆讯通知:土地局长订定公开聆讯的日期,并通知所有利害关系人。
  4. 公开聆讯:受影响人士须出席土地局长的聆讯,就补偿金额(而非征用本身)提出异议,并提交估值证据。
  5. G表格——裁决:土地局长发出裁决,说明须支付予每名申索人的补偿金额。
  6. 付款与交地:补偿款项支付后,政府正式接管该土地。

补偿金额如何计算

《1960年土地征用法令》订明了确定补偿金额的原则:

依据详情
市价土地在A表格通知刊登于宪报当日的公开市场价值
附带损害对征用土地上农作物、树木或其他财产造成的损害
相邻地损害赔偿对业主保留的相邻土地造成的损害
迁移损失赔偿占用人须迁移业务或住所所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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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涵盖法律层面——若您同时需要维修、防水或装修方面的承包商,欢迎垂询,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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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政府委任的注册估价师(LPPEH)负责为土地估值。业主自行委托取得的独立估值报告,在聆讯中可作为反证提呈。若想进一步了解估值的运作方式,请参见我们产业估价指南 →

公开聆讯与裁决

在土地局长面前举行的公开聆讯,是正式提出以下事项的机会:

  • 提呈土地市价的证据(您自行委托的注册估价师报告)。
  • 申索附带损害、相邻地损害与迁移损失赔偿。
  • 质疑政府估价师所采用的估值方法或参考的可比较交易案例。

该聆讯仅处理补偿事宜——土地局长无法在此就征用本身是否应该进行接受挑战(若要质疑征用本身,须另循司法复核途径,向高等法院提出)。

对补偿裁决提出异议

若受影响的一方不满土地局长的裁决(G表格),可以:

  • 在裁决作出后6周内,依据《1960年土地征用法令》第37条,将有关事项提交高等法院,由法庭裁定应有的补偿金额。
  • 在高等法院的程序中提呈独立的估值证据。

在保留异议的情况下接受补偿款项,并不会使您丧失将裁决提交法院的权利,前提是须在时限内采取行动。

向高等法院上诉

高等法院会重新评估土地的市价,考虑所有可比较交易的证据、土地的发展潜力,以及专家估值报告。高等法院的裁决,可就法律问题进一步上诉至上诉法院联邦法院。强烈建议在向高等法院提出转介时聘请律师代表。

受影响的土地拥有人应采取的行动

  • 一收到A表格就立即委托注册估价师——您需要时间在聆讯日期之前,先取得一份独立的估值报告。政府的估价师以A表格宪报刊登日为估值基准日;您的独立估价师也必须使用相同的基准日。
  • 委托一位物业律师,审阅所有通知、在公开聆讯中代表您、就裁决提供意见,并处理任何向高等法院的转介事宜。
  • 收集该地区在宪报刊登日前后的可比较交易证据——同类型土地的近期交易,是证明市价最有说服力的证据。
  • 记录所有损失——地上的农作物、树木、建筑物,以及业务或住家的迁移费用。
  • 在补偿金额确定或法院下令之前,不要自愿迁离该土地——继续占用能支持您的迁移损失申索,并防止与您应得权益相关的争议。
  • 若征用是为私人实体(而非纯粹的公共用途)而进行,可考虑是否能就征用本身申请司法复核——请咨询律师意见。

补偿项目比较

补偿项目涵盖内容所需证据
土地市价A表格宪报刊登日的公开市场价值独立注册估价师(LPPEH)报告;可比较交易证据
附带损害对征用土地上农作物、树木、建筑物造成的损害受影响农作物/建筑物的逐项估值
相邻地损害赔偿业主保留土地在征用后价值的减损保留土地征用前后的估值比较
迁移损失赔偿因征用而须迁移住家或业务的费用搬迁报价、业务记录、利润损失(针对企业)

资料来源与官方参考

本指南引用马来西亚的法规与官方机构。请务必向官方来源确认最新的费率与规定:

常见问题

马来西亚政府依据什么法律征用私人土地?
《1960年土地征用法令》(LAA 1960)规范马来西亚半岛的强制征地事宜。它的根据是《联邦宪法》第13条,该条文规定,私人财产被征用为公共用途时,须获得适当的补偿。
若我的土地被征用,我能获得什么补偿?
您有权获得土地在A表格通知于宪报刊登当日的市价,另加对农作物与建筑物的附带损害赔偿、对保留土地的相邻地损害赔偿,以及迁移的迁移损失赔偿。
我可以阻止政府征用我的土地吗?
您无法在公开聆讯中就征用本身提出异议——该程序只处理补偿事宜。若要挑战征用是否符合《1960年土地征用法令》的法律要求,须另行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复核申请。
我该如何对补偿裁决提出异议?
在土地局长面前的公开聆讯中,提呈您自己委托的LPPEH注册估价师报告。若您仍不满意裁决(G表格),可在裁决作出后6周内,依据《1960年土地征用法令》第37条,将事项转介至高等法院。
强制土地征用的逐步程序是什么?
A表格(征用意向通知)→ B表格(宣告)→ D表格(聆讯通知)→ 土地局长主持的公开聆讯 → G表格(补偿裁决)→ 付款与政府接管土地。每个步骤都涉及送达所有注册地主的正式通知。
土地征用案件应该聘请律师与估价师吗?
应该——两者都需要。收到A表格后应立即委托注册估价师(LPPEH),在宪报刊登日制作独立的市价估值报告。同时应委托物业律师,审阅通知、在聆讯中代表您,并处理任何争取更高裁决的高等法院转介事宜。
土地征用申索中的“相邻地损害赔偿”是什么?
相邻地损害赔偿,是指业主在部分物业被征用后,所保留土地价值的减损。举例来说,若征用切断了您剩余土地的道路通道,这项价值损失即可作为相邻地损害赔偿,与被征用部分的市价补偿一并申索。
若我接受了补偿款,但不认同金额,该怎么办?
在保留异议的情况下接受付款,并不会使您丧失将裁决转介至高等法院的权利,前提是须在裁决作出后6周内,依据《1960年土地征用法令》第37条采取行动。接受款项前,请先咨询律师,以确保您转介的权利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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