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与2015年条例订立了明确的框架——包括对楼上单位业主的可反驳推定——用以解决马来西亚分层建筑中的楼层间渗漏纠纷。
本指南仅供一般资讯参考,并非法律意见。具体情况请向建筑物专员(COB)、分层管理仲裁庭,或合格的马来西亚房地产律师确认。
根据《2015年分层管理(维护与管理)条例》第55条(来源:《2015年分层管理(维护与管理)条例》,P.U.(A) 107/2015),楼层间渗漏被定义为天花板上出现的潮湿、水分或渗水迹象,或黏附、粘贴、铺设或涂敷在天花板上的任何材料(包括批荡、板材与石膏板)出现上述迹象——这些都属于某个分层单位、附属单位或共同产业内部的一部分。
白话来说:如果您的天花出现水渍、潮湿斑块、油漆起泡,或确实有水从楼上滴落,您所面对的就是第55条所定义的楼层间渗漏情况,正式的处理框架会自动启动。
马来西亚分层建筑物中的楼层间渗漏,由两项法律文书规范(来源:《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757号法令〕;《2015年分层管理(维护与管理)条例》):
此框架适用于西马与联邦直辖区内,所有受第757号法令管辖的分层建筑物——无论是由JMB管理(分层地契发出前)或由MC管理(分层地契发出后)。
| 法律条文 | 关键规定 | 作用 |
|---|---|---|
| SMA 2013 第21(1)条 | JMB的维护义务 | 要求JMB将共同产业维持在良好维修状态 |
| SMA 2013 第59(1)条 | MC的维护义务 | 在分层地契发出后,对MC比照第21条的规定 |
| 第55条 | 定义 | 界定楼层间渗漏及其范围 |
| 第56条 | 通知 | 楼下单位业主须以书面方式通知管理层 |
| 第57条 | 验证(7天期限) | 管理层须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完成验证 |
| 第59条 | Form 28(完成验证后5天内) | 管理层须在完成验证后5天内发出Form 28证书,除非专员批准延期 |
| 第58至62条 | 责任判定规则 | 判定责任归属的四项规则矩阵 |
| 第64条 | 向COB申诉 | 业主如有不满可转介COB,其裁定对各方均具约束力 |
(来源:MahWengKwai & Associates,《分层计划中的楼层间渗漏与共用墙损坏》;Donovan & Ho,《处理楼层间渗漏》;HHQ律师事务所,《处理分层计划内楼层间渗漏问题》)
本指南涵盖法律层面——若您同时需要维修、防水或装修方面的承包商,欢迎垂询,不收取任何费用。
💬 在WhatsApp咨询ClickBina本指南中最为人熟知的规则,是《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142条所订立的推定:凡某分层单位的天花出现潮湿、水分或渗水迹象,即推定——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缺陷位于紧邻其上方的分层单位或共同产业内。这是一项在法庭或仲裁庭程序中适用的证据性推定,而根据条例第58(a)条,管理层在验证阶段也必须将此纳入考量(来源:《2015年分层管理(维护与管理)条例》第58条;MahWengKwai & Associates,《分层计划楼层间渗漏与共用墙损坏常见问答》,Mondaq 2022)。
这在实务上意味着:
条例订立了四项判定责任的规则(来源:《2015年分层管理(维护与管理)条例》第58至62条;Yew Huoi, How & Associates,《楼层间渗漏》):
| 情况 | 谁负责 | 依据 |
|---|---|---|
| 漏水源自服务多个单位的设施(共用管道、水表、燃气管道、服务多个单位的排水系统) | JMB/MC——属共同产业缺陷 | SMA 2013下的共同产业定义 |
| 漏水源自仅服务单一单位的设施(单位内部浴室管道、私人地台去水口、单位内部防水层失效) | 楼上单位业主 | 个别单位的维护义务 |
| 验证后仍无法判定成因 | 启动可反驳推定→归责楼上单位业主,除非其成功反驳 | 第58条推定 |
| 漏水源自屋顶或外部结构 | JMB/MC——属共同产业 | 屋顶依SMA 2013属共同产业 |
| 建筑物仍处于发展商维护期内(一般自空置准证VP起24个月) | 依《1966年房屋发展(管制与执照)法令》或SMA 2013过渡条款,由发展商负责 | 发展商在维护期内的义务 |
依循以下顺序,才能正确运用2015年条例的框架:
Form 28——楼层间渗漏/共用墙损坏验证证书——是2015年条例下的法定表格(来源:《2015年分层管理(维护与管理)条例》Form 28;JMBMALAYSIA.ORG,《JMB与MC的Form 28验证证书》)。它是任何渗漏纠纷中最关键的文件,因为它:
如果管理层根本没有发出Form 28,也未获得专员批准延期,这就构成依第64条转介建筑物专员的理由。您应记下申请验证的日期,若Form 28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应以书面方式跟进。
无论最终是私下和解,还是升级到仲裁庭,充分的文件记录都能保障您的立场:
建筑物专员(COB)是隶属于地方议会(吉隆坡市政局DBKL、八打灵再也市政局MBPJ、莎阿南市政局MBSJ等)、负责执行SMA 2013的监管机构(来源:《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757号法令〕第一部分;国家房屋及地方政府部KPKT)。若您对管理层依据Form 28所作出的判定不满意,或管理层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验证、发出Form 28或指示修复,您可依第63条向COB提出书面申诉。
COB可以:
向COB申诉是免费的。请联系您所在地区市政局或地方议会的COB单位。请携带您的书面通知、Form 28(如已发出)、照片以及所有往来通信。
分层管理仲裁庭(SMT)是隶属于KPKT(国家房屋及地方政府部)的准司法机构,能以远低于民事法庭的成本与时间处理分层纠纷(来源:SMA 2013第四附表;MahWengKwai & Associates,《关于分层管理仲裁庭的十件事》)。就楼层间渗漏而言,SMT可以:
| 项目 | 详情 |
|---|---|
| 管辖范围 | 索偿上限RM250,000;受理西马与联邦直辖区的分层物业纠纷 |
| 律师代表 | 各方一般须自行出庭;只有获仲裁庭批准(或证明有困难)才可聘请律师 |
| 裁决时限 | 自首次聆讯日起60天内作出裁决 |
| 申诉方式 | 透过strata.my网站平台提交申诉表格,或亲自到相关COB办事处递交 |
| 裁决效力 | 等同民事法庭命令,可透过法院强制执行 |
(来源:JMBMALAYSIA.ORG,《分层管理仲裁庭——如何提出申诉》;MahWengKwai & Associates,《关于分层管理仲裁庭的十件事》)
若您的渗漏纠纷还涉及楼上邻居装修所造成的装修损坏,可参考我们的姊妹指南:邻居装修损坏了您的单位?→
在管理层、COB或仲裁庭发出修复指示后仍未进行修复,将带来真正的法律后果。根据SMA 2013与2015年条例,业主若未遵从修复指示,可能面临罚款,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被判监禁(来源:Shang & Co,《未遵从楼层间渗漏修复指示可能面临罚款与监禁》;SMA 2013执法条款)。若仲裁庭裁决未获履行,可作为民事法庭判决强制执行——包括透过查封财产的方式。
如果楼上单位业主的行为构成持续性妨扰或侵权,您也可能依马来西亚侵权法提出民事索偿。若房东明知租客造成妨扰却未采取任何制止行动,房东本身也可能须负责任(来源:Yew Huoi, How & Associates,《分层地契——侵权与妨扰》)。
有关分层装修许可规则与管理层批准要求,请参见JMB完整指南。若您的JMB或MC拒绝履行维护义务,请参见JMB/MC不肯维修共同产业?。
《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142条是一项证据性条文。在法庭或仲裁庭依该法令进行的任何诉讼程序中,若某分层单位天花(或黏附于该天花的批荡、板材或石膏板)出现潮湿、水分或渗水迹象,即推定——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缺陷位于紧邻其上方的分层单位、共同产业或有限共同产业内。这项推定,是在纠纷已提交法庭或仲裁庭之后才适用的——它本身并不会在申诉阶段就直接决定责任归属。在验证阶段,这项推定是管理层依《2015年分层管理(维护与管理)条例》第58(a)条必须纳入考量的其中一项因素。
请仔细阅读这一段,因为它经常被误解。第142条并不代表您一通报水渍,楼上业主就自动要付钱。这是一项证据性条文:它决定的是纠纷一旦真正提交仲裁庭或法庭后,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同时也是管理层在验证阶段必须权衡的因素之一。实务上,真正判定成因的,仍然是Form 28的验证结果。
民间流传的时间表——“验证7天、发证5天、修复7天”——大致准确,但最后一步并非单一规则。它会依漏水成因而分岔,而这个差异,决定了由谁必须采取行动。
分层计划中的楼层间渗漏,受《2015年分层管理(维护与管理)条例》第十五部分(第55至64条)规范。受影响单位业主须以书面方式通知发展商、联合管理机构、管理机构或附属管理机构(第56条)。该机构须尽实际可能尽快完成验证,或最迟于收到通知后7天内完成,以判定成因与责任方(第57条)。自验证完成之日起5天内——或建筑物专员批准的任何延长期限内——须发出Form 28验证证书,载明成因与责任修复方(第59条)。接下来的处理方式,视成因而定。若漏水系因某分层单位造成或可归责于该单位,该单位业主须在收到Form 28后7天内采取一切必要步骤进行修复,若未能做到,管理层须立即代为进行修复,并向该业主追讨费用(第61条)。若漏水系因共同产业或有限共同产业造成,且发生于缺陷责任期届满之后,管理层须在Form 28发出之日起7天内进行修复(第62条)。若漏水发生于缺陷责任期内,且系因施工或材料瑕疵所致,则不适用七天修复规则——业主应依据买卖合约向发展商索偿,或向共同产业缺陷账户索偿(第60条)。任何人若对第十五部分下所作出的决定不满,均可转介建筑物专员,其裁定对各方均具约束力(第64条)。
| Form 28中认定的成因 | 由谁负责修复 | 期限 |
|---|---|---|
| 可归责于某分层单位 | 该单位业主 | 自收到Form 28起7天——否则管理层代为修复并追讨费用(第61条) |
| 共同产业或有限共同产业,且发生于缺陷责任期之后 | 管理机构 | 自Form 28发出之日起7天(第62条) |
| 发生于缺陷责任期内,因施工或材料瑕疵所致 | 向发展商索偿,或向共同产业缺陷账户索偿 | 不适用七天规则(第60条) |
若您对第十五部分下所作出的决定不满意,第64条允许您将此事转介建筑物专员,其裁定对各方均具约束力。这一步,正是大多数业主在升级处理前最容易遗漏的环节。
依第57条进行验证,或进行楼层间渗漏修复工程的人员或机构,在提前7天书面通知后,有权进入受影响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共同产业或有限共同产业。根据《2015年分层管理(维护与管理)条例》第63(2)条,买方、单位业主、业权人或占用人若拒绝让负责验证的人员或机构进入,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不超过RM50,000罚款,或不超过三年监禁,或两者兼施。在紧急情况下,七天书面通知的要求并不适用,且可强制进入——“紧急情况”包括任何会实质增加水浸风险或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形。
这项罚则,是整个流程中最实用的一项事实,却也是大多数业主、乃至不少管理委员会都不知道的一点。值得将其明确写入您的书面通知中。
本文为一般性程序说明,并非法律意见。具体纠纷值得交由建筑物专员或律师处理。
通过 WhatsApp 告诉我们您的需求 — 我们会在一小时内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