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无个别或分层地契的物业,须透过转让契约(DOA)转移所有权。了解它何时适用、内容写了什么,以及地契终于发出时您必须做什么。
本指南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任何产业交易请务必咨询持牌马来西亚律师。
在马来西亚,转移已注册土地所有权的常规方式,是依据国家土地法典1965 (NLC 1965)办理产权转让备忘录(MOT)——14A表格。MOT 只能在土地局已经核发个别或分层地契、且该地契已存在于土地注册处的情况下,才能签署与登记。
许多马来西亚物业——尤其是公寓、服务式公寓与排列式住宅中的分层单位— —在总地契仍由发展商持有的情况下就已建成并售出,个别或分层地契往往要等上好几年才会 发出。在这段过渡期间,法律不允许提呈MOT。转让契约正是用来弥合这道空隙: 它在衡平法上运作,将卖方在该物业上的全部受益权益、权利与权益,转移给买方。
转让契约的法律效力来自《民法法令》1956第4(3)条,该条文赋予绝对转让 (包括买卖合约下的购买人权利等合约性权利)法律效力。
| 情境 | 所使用的文件 | 原因 |
|---|---|---|
| 向发展商购买新物业——个别/分层地契已可取得 | MOT(14A表格,NLC 1965) | 地契已存在;可直接向土地局登记 |
| 向发展商购买新物业——仍处于总地契下(新公寓常见) | 仅签买卖合约(SPA阶段);地契发出前的次买卖须用转让契约 | 尚无个别地契;日后任何次买卖须用转让契约 |
| 次买卖既有物业——个别/分层地契已存在 | SPA后办理MOT(14A表格) | 地契已存在;可直接向土地局登记 |
| 次买卖仍处于总地契下的物业 | 转让契约(转让购买人权益) | 尚无独立地契;卖方将原SPA下的全部权利转让给新买方 |
| 房屋贷款的银行担保(尚无地契) | 作为担保的转让契约(转让给银行) | 银行在地契发出前,以受让购买人权益作为贷款担保 |
本页介绍的是法律层面——若您也需要维修、防水或装修方面的承包商,欢迎随时咨询,无需承诺。
💬 在WhatsApp咨询ClickBina马来西亚产业交易中的转让契约主要有两种类型:
1. 绝对转让契约
用于业主将其在物业上的全部权利与权益,毫无保留地转让给另一方。在尚无个别地契的物业次 买卖中,卖方(转让人)向买方(受让人)签署绝对转让契约。受让人由此取代原购买人的地位,取得 对发展商的全部权利,以及原SPA下的全部权利。依《民法法令》1956第4(3)条,绝对转让必须以书面 形式作出、由转让人签署,并须向发展商送达明示通知。
2. 作为担保的转让契约
由银行或金融机构在物业尚无个别地契时,作为房屋贷款担保之用。借款人(购买人)将其在物业上 的权益——以及SPA下的全部权益——转让给银行作为贷款担保。与绝对转让不同, 这是一项担保性质的转让:贷款全数清偿后,银行的权益即获赎回,转让随之解除。待个别/分层地契 最终发出时,银行的担保转让契约会被替换为依国家土地法典1965登记的抵押(Charge) ——这就是抵押完成手续(Perfection of Charge,POC)的过程。
| 各方 | 角色 | 义务 |
|---|---|---|
| 转让人 | 转让其权益的卖方/现有购买人 | 交出全部原始地契文件、发展商同意书与原始SPA;保证没有先前未披露的转让 |
| 受让人 | 取得转让权益的买方 | 支付购买价;自行取得贷款;在已知存在负担的情况下,须一并承受该负担 |
| 发展商(第三方) | 持有总地契;原SPA的原始缔约方 | 出具发展商转让同意书;须依《民法法令》第4(3)条获明示通知 |
| 银行/金融机构 | 若受让人须贷款,银行会取得作为担保的转让契约作为抵押 | 在收到有效的转让契约、发展商同意书与保险文件后放款;在贷款清偿前持有文件 |
转让契约中的关键条款包括:原SPA的引述条款;载明转让内容的转让条款;转让人的 陈述与保证;交出全部地契文件的承诺;以及转让人就先前负担所作的赔偿承诺。
在总地契下物业的次买卖中,买方律师须向发展商取得正式的转让同意书。 这是因为发展商仍是原SPA(与第一购买人)的缔约一方,必须确认购买人权益已转移给新买方。
发展商同意通常涉及:
银行在拿到发展商同意函之前,不会放贷房屋贷款。发展商同意缺失或延迟,是涉及总地契物业的 次买卖交易中最常见的延误原因之一。
有关发展商同意转让的详细说明,请参阅我们的SPA买卖合约指南 →。
| 方面 | 转让契约(DOA) | 产权转让备忘录(MOT,14A表格) |
|---|---|---|
| 法律依据 | 《民法法令》1956第4(3)条;衡平法 | 国家土地法典1965第215–217条;成文法 |
| 使用时机 | 尚无个别/分层地契 | 个别/分层地契已存在 |
| 登记 | 不在土地局登记;由私人及金融机构保管 | 在土地局登记——产生不可推翻的注册所有权 |
| 所有权效力 | 仅为衡平权益;对不知情的第三方主张较脆弱 | 注册的法定所有权;依国家土地法典1965,除非涉及欺诈,否则不可推翻 |
| 印花税 | 依《印花税法令》1949从价计税——税率相同 | 依《印花税法令》1949从价计税 |
| 后续步骤 | 地契发出后须完成转正为MOT | 最终注册文件;无需后续步骤 |
若买方以银行贷款为无地契物业的购买融资,担保文件的顺序如下:
借款人同时会由发展商签署MOT(14A表格)转让给自己— —这就是产权转让完成手续(POT)——让所有权正式登记在新 发出的地契上。请参阅我们的产权转让完成手续与抵押完成手续指南 →。
若一个物业在个别地契发出前,被转手次买卖超过一次,每一次转让都会在转让链上 形成新的一环:
转让链中的每一份转让契约都必须已盖印且齐备。最终买方必须持有链条中的全部文件— —原始SPA加上全部中间转让契约——才能确立产权。链条中任何一份文件缺失或 未盖印,都是可能阻碍日后登记MOT的严重法律瑕疵。
在为总地契下的次买卖物业做尽职调查时,您的律师应向发展商索取并核实转让链中的全部文件, 从原始SPA一路核实到现任卖方的转让契约。
转让契约是一份过渡性文件。一旦土地局核发个别或分层地契,买方就必须主动采取 行动,将转让契约下持有的衡平权益,转换为国家土地法典1965下完整的注册法定所有权。这两步流程 称为产权转让完成手续(POT),若有银行贷款,则同时办理抵押完成手续 (POC)。
主要步骤如下:
关于这一流程与相关费用的完整逐步说明,请参阅我们专门的产权转让完成手续与抵押完成手续指南 →。若您向发展商购买的物业,个别/分层地契多年迟迟未发出,请参阅我们的分层地契未发出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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