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配偶、兄弟姐妹或伙伴联名购买产业?马来西亚《国家土地法典》处理共有产权的方式,与许多国家并不相同——以下说明联名登记在法律上究竟意味着什么,以及情况有变时会发生什么。
本文为2026年一般性指引,并非法律意见。相关规则因州属而异且可能变动;具体情况请咨询持牌马来西亚律师或相关机构。刚购入产业?向我们咨询装修事宜 →
当两人或以上在马来西亚联名购买产业时,每个人都会依《1965年国家土地法典》,以共有人身份登记在地契上。在国家土地法典的托伦斯地契制度下,共有产权即为共有产权(co-proprietorship)——每位共有人持有一份不可分割的股权,该股权在其去世后经由遗产程序处理。标准国家土地法典地契没有自动的生存者取得权。英式法律中“联权共有(Joint Tenancy)”所具有的生存者取得权,在马来西亚并非默认适用:共有人的股权依遗嘱或无遗嘱继承规则处理,而非自动转移给生存的共有人。自动生存者取得权仅存在于遗留下来的槟城/马六甲临时地契(Interim Title),而即使在槟城,自2023年起也已须经法院命令。马来西亚的产业登记制度要求各方明确指定所有权架构——而这项选择在法律上的后果相当重大。
联名拥有产业在以下情况相当常见:夫妻共同购买婚姻住所、兄弟姐妹继承家族土地、朋友合资投资出租物业,以及商业伙伴共同购置商用物业。每种情形所涉及的风险各不相同,选择所有权架构应经过深思熟虑,而非随意默认。
《国家土地法典》第二十一编规范共有产权。关键条文包括:
马来西亚地权法并没有像英国法律那样“衡平法上的联权共有”的概念。地契登记本身即具有决定性,股权在地契上的记录方式才是法律上真正重要的依据。
这两种共有产权形式,在去世时的法律后果以及能否独立转让股权方面,存在根本性的差异:
| 特征 | 联权共有(Joint Tenancy) | 不分割股权共有(Tenancy-in-Common) |
|---|---|---|
| 地契上的股权 | 均等、不标明具体比例 | 标明具体比例(例如1/2、1/3、60/40) |
| 生存者取得权 | 在国家土地法典托伦斯地契下并非自动生效——去世者的股权经其遗产处理。自动生存者取得权仅存在于遗留下来的槟城/马六甲临时地契(槟城自2023年起须经法院命令)。 | 无——股权依遗嘱或无遗嘱继承处理 |
| 能否独立转让股权? | 须先分割 | 可以,各共有人的股权皆可转让 |
| 股权是否须均等? | 一律均等 | 可以不均等(例如70/30) |
| 常见用途 | 夫妻;简单的继承规划 | 商业伙伴;出资比例不均;较有弹性的遗产规划 |
| 去世时 | 标准国家土地法典地契下,股权经去世者遗产处理(须办理遗嘱认证/遗产管理),托伦斯制度下并无自动生存者取得权 | 股权经遗产处理;须办理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 |
| 国家土地法典依据 | 《国家土地法典》1965第342–343条 | 《国家土地法典》1965第342–343条 |
本指南涵盖法律层面——若您同时需要维修、防水或装修方面的承包商,欢迎垂询,不收取任何费用。
💬 在WhatsApp咨询ClickBina在国家土地法典托伦斯地契上以联权共有方式登记时,须理解国家土地法典并未引入英式普通法下自动生效的生存者取得权。每位共有人的股权都会经由遗产程序处理。英式法律中自动生效的“生存者取得权(jus accrescendi)”不适用于标准国家土地法典地契——自动生存者取得权仅存在于遗留下来的槟城/马六甲临时地契,而即使在槟城,自2023年起也已须经法院命令。就标准托伦斯地契而言,希望取得去世共有人股权的生存共有人,须经过遗产管理程序(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
不过,联权共有仍具有以下含义:
在不分割股权共有下,则没有生存者取得权。每位共有人的股权依其遗嘱(若无遗嘱,则非穆斯林适用《1958年遗产分配法令》,穆斯林则适用faraid)处理。完整继承规则请参见马来西亚产业继承指南 →。
产业以联名方式购买时,地契(无论是个别地契、分层地契还是母地契文件)会记录所有共有人的姓名,而在不分割股权共有的情况下,还会记录各人的股权比例。负责交易的律师会准备转让备忘录(国家土地法典下的14A表格),载明股权比例。
| 所有权架构 | 地契上会显示什么 | 未指定时的默认结果 |
|---|---|---|
| 联权共有 | 两人姓名,不标明具体比例 | 依第343(1)条视为均等股权 |
| 不分割股权共有(均等) | 两人姓名,注明“各持1/2股权” | 依所载内容 |
| 不分割股权共有(不均等) | 两人姓名,例如“3/5与2/5” | 须明确注明 |
| 单一所有权 | 仅一人姓名 | 全权拥有 |
在签署买卖合约(SPA)前,应先与律师讨论拟采用的所有权架构——登记后才更改,须另办转让手续并缴纳印花税。参见SPA与MOT指南 →与印花税指南 →。
共有产业的重大处置事项,一般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这对共同投资者具有实际影响:若您与合作伙伴共同购买出租物业,日后意见分歧,除非诉诸国家土地法典第145条向法院申请,否则任何一方都无法在未经对方同意下强制出售。
联权共有可透过以下方式分割(转换为不分割股权共有):
由不分割股权共有转为联权共有同样可以透过双方协议与新的转让文件办理,惟考虑到生存者取得权的影响,此做法较不常见,也需要审慎的法律意见。
常见的退出情境及其实际运作方式:
| 情境 | 机制 | 是否须缴印花税? |
|---|---|---|
| 一名共有人买断另一方 | 透过转让备忘录转让退出方的股权;以市值作为印花税计算基础 | 须缴——依所付对价(或较高的市值)计算 |
| 双方一起出售给第三方 | 标准买卖合约与转让备忘录;双方共同签署 | 依一般出售方式课征RPGT与印花税 |
| 共有人去世(联权共有,标准国家土地法典地契) | 去世者的股权经其遗产处理;生存共有人须取得遗嘱认证/遗产管理令,再经法院程序办理转让(标准托伦斯地契并无自动生存者取得权) | 转移可能须缴印花税;遗产管理另有法律费用 |
| 共有人去世(不分割股权共有) | 股权依遗嘱/无遗嘱继承处理;由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经法院程序办理转让 | 转移可能须缴印花税 |
| 法院下令出售(国家土地法典第145条) | 法院委任接管人/受托人;产业以市值出售;所得按股权比例分配 | 出售须课征RPGT;法律费用可观 |
关于家族成员间的爱与情感转让,请参见(英文版)产业转让给家庭成员指南 →。
当共有人无法就是否出售、如何维护产业,或如何处理某一股权的第三方买家达成一致时,可依国家土地法典第145条透过民事法庭解决争议。法院可以:
法院程序耗时且费用高昂。预防远胜于事后补救——对于非配偶之间的联名购买,强烈建议订立书面共有协议(有时称为“共有产权契约”),载明如何作出决策、买断定价方式,以及共有人去世或破产时的处理方式。
共有产业适用一般的印花税与产业盈利税(RPGT)规则:
完整税率与所有可用豁免,请参见印花税指南 →。
通过 WhatsApp 告诉我们您的需求 — 我们会在一小时内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