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警示如何保障您在土地上的权益、谁可以依据《1965年国家土地法典》(第323–330条)申请警示、如何撤销或移除警示,以及若警示不当会有什么后果。
本指南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警示涉及具有重大后果的土地法律事务。请就您的具体情况,委托持牌马来西亚律师处理。需要装修工程?欢迎WhatsApp联系ClickBina。
在马来西亚土地法中,警示(caveat)是登记在土地注册处地契上的一项条目,作用是向公众发出通知,并对该地契的交易形成法定冻结。当私人警示登记在地契上后,地契注册官(在某些情况下也称为土地行政官)即被禁止登记任何后续交易——例如转让、押记、租赁或再警示——直到该警示获得解决为止。
《国家土地法典》(NLC)规定了三种警示:
本指南聚焦于产业交易中最常见的私人警示。
根据《1965年国家土地法典》第323(1)条,私人警示可由以下人士自行或经其代理申请:
有权申请私人警示的常见例子包括:
| 申请人 | 警示的法律依据 | 典型情境 |
|---|---|---|
| SPA下的买家 | 因具约束力的SPA而产生的衡平权益 | 保障SPA签署后买家的权益;防止卖方将产业转售或押记给他人 |
| 信托受益人 | 信托土地上的衡平受益权益 | 受托人持有合法产权,但受益人拥有衡平权利主张 |
| 持有法院判决者 | 法院判令产生可警示权益 | 判决债权人希望在执行判决前阻止产业被处置 |
| 拟制信托权益人 | 法院认可的衡平权益 | 例如同居/家庭安排下对产业的权利主张 |
| 未获付款的卖方 | 卖方留置权(技术上属第330条的留置权人警示) | 未获全额付款的卖方,对地契保留留置权 |
| 已登记押记人(银行) | 押记本身即可保障银行权益;但银行可能在押记登记完成前先申请警示 | 作为SPA完成与押记登记之间的过渡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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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et Your Instant Quote没有可警示权益(即对土地没有真实的合法或衡平权益主张)的人,不能有效申请私人警示。这样做即构成第329条下的不当警示。
马来西亚法院一贯认为,可警示权益必须是对土地本身的权益——而不仅仅是可以损害赔偿方式救济的个人合约权利。该权益必须是能够在土地登记制度下被登记或认可的权益。
Luggage Distributors (M) Sdn Bhd v Tan Hor Teng & Anor [1995] 1 MLJ 719一案及其后续判例所确立的主要原则是:申请人必须证明:
优先购买权(先购权)、购买期权,以及裸信托下的权益,均曾在不同情况下被马来西亚法院认可为可警示权益,但每一宗案件都取决于其具体事实。请委托律师评估您的具体主张是否足以支持一份有效的警示。
私人警示一经登记,注册官即依据NLC第322(2)条(经第323条适用于私人警示)被禁止登记:
警示不会阻止现任注册业主继续实际使用或占用该产业。它只在土地注册层面发挥作用——在警示解决之前,任何新的注册权益都无法被创设。
在产业买卖中的实际效果:一旦买家签署SPA并申请私人警示,只要警示仍然有效,卖方就无法将产业转售给第三方,也无法为其设定新的押记。这正是经验丰富的产业律师,会在SPA签署后、MOT登记前,立即申请私人警示的原因。
申请私人警示的程序,载于国家土地法典第323条与第324条:
实务上,通常由律师代表客户办理申请手续。此程序一般在1至3个工作天内完成,惟因各地土地局而异。
根据第325条,警示申请人(即提出警示的人)可随时自愿撤销该私人警示。这是最简单的移除方式——申请人只需在土地局提交撤销申请(19E表格),注册官即会取消该项登记。
常见的自愿撤销情况包括:
根据第326条,注册业主或任何具有已登记权益的人,可向注册官申请移除私人警示。程序如下:
根据第327条,任何受该警示影响的人(包括注册业主或后续SPA下的买家),均可向高等法院申请移除私人警示的命令。法院将评估警示人是否拥有有效的可警示权益。若法院认定该权益不足,或权宜之计倾向移除,将下令注册官取消该项登记。
在紧急情况下(例如即将进行的交易因恶意申请的警示而受阻),法院申请途径速度较快,但涉及律师费与法院申请费用。
| 移除方式 | 法律依据 | 由谁申请 | 一般时间 | 费用 |
|---|---|---|---|---|
| 自愿撤销 | 第325条 | 警示申请人 | 1–3个工作天 | 仅土地局手续费(金额不大) |
| 注册官移除 | 第326条 | 注册业主或利害关系人 | 约4–6周(含一个月通知期) | 土地局手续费;若有争议则另加律师费 |
| 法院移除 | 第327条 | 任何受影响一方 | 视复杂程度,数周至数月不等 | 法院费用+律师费;可能相当可观 |
根据第328条,私人警示在下列情况下将自动失效(无需另行申请移除):
注:与部分其他司法管辖区不同,大多数情况下,私人警示不会在固定期限后自动失效,除非被撤销、移除,或依第328条发生失效事件。申请人必须主动管理该警示。
申请人若在没有合理理由——即没有真实的可警示权益,或出于不当目的——申请或维持一项私人警示,须依国家土地法典第329条承担责任:
第329条也限制重复申请:若某项私人警示的申请已被法院驳回,申请人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就同一主张再度申请警示。
另参见:马来西亚买房指南 →、联名产业拥有权指南 →与马来西亚产业继承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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