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共用车道纠纷:地役权、权利与救济(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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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车道纠纷
马来西亚地役权、权利与救济(2026)

共用车道在《1965年国家土地法典》下属于通行地役权。阻挡它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您有多种可行的救济途径。

在马来西亚,共用车道通常受《1965年国家土地法典》(第56号法令)第三章第282–295条所保护,属于通行地役权。若邻居阻挡或妨碍通行,可采取的救济包括:向土地局(Pejabat Tanah)提出投诉、以妨扰或侵入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及申请禁制令阻止未来的阻挡行为。即使没有已注册的地役权,只要该通行权已被公开且持续使用,仍可能存在民事妨扰申索的空间。

本指南仅供一般资讯参考——并非法律意见。请就您的具体情况咨询合格的马来西亚产业律师,或您所在州属的土地局。

共用车道在法律上是什么?

在马来西亚,共用车道在法律上通常属于以下两种情况之一:

  • 通行地役权——由一幅地段的业主(供役地)授予相邻地段业主(需役地)通行其土地的注册或明示权利。这是最常见、法律保护也最完善的形式。
  • 共用私家路或通道——由相邻业主以共有方式(tenants in common)共同拥有的一块地带,通常会在地契文件上标示为共用通行保留地。

在较旧的马来西亚住宅区与甘榜细分地段中,共用车道常常是在土地细分时产生的——保留一条带状土地,作为所有分割后地段的共用通道。而在较新的门禁式发展项目中,通道通常属于公共产业,而非私人地役权。

类型法律性质是否登记于地契?由谁负责维护
已注册的通行地役权供役地负担义务;需役地享有利益是(两份地契均有批注)需役地业主使用;供役地业主负责维护,除非另有约定
共用通道(共有)该地段以共有方式持有通常是——独立地段编号或明示条件全体共有人共同负责;费用分摊依协议而定
非正式/习惯性通行权未注册;若遭阻挡可能引发民事妨扰申索依协议或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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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国家土地法典》(第56号法令)下的地役权

《1965年国家土地法典》(第56号法令)第十七编第三章(第282–295条)规范地役权。与共用车道相关的重点条文如下:

  • 第282条——将“地役权”定义为一名业主以其业主身份,依本章规定授予另一业主、以有利其土地使用的权利(资料来源:《1965年国家土地法典》第56号法令第282条)。
  • 第283条——列明可作为地役权存在的权利类别,包括通行权、引水权,以及州政府可另行订明的其他权利。
  • 第285条——规定地役权须以已注册文书(17A表格或其他适用的指定表格)设立,由授予人签署并在土地局注册。
  • 第289条——处理需役地业主放弃地役权的事宜(即受益方可同意放弃该权利)。
  • 第290条——因地契与占有归于同一人而使地役权消灭(即若需役地与供役地归属同一业主,地役权即告合并并消灭)。

关键原则是:在托伦斯地契制度下,地役权必须注册,才能完全约束第三方及土地局。未注册(或虽有明示但未注册)的地役权,仅在原订约双方之间具有合约效力,无法约束不知情而取得产业的买家(资料来源:Misyail Othman & Co, Easement and Land Administration Right of Way (LAROW))。

通行权如何在马来西亚设立

马来西亚已注册的通行地役权,可透过以下方式设立:

  • 明示授予——供役地业主签署正式的授予文书(依《国家土地法典》使用17A表格),再于土地局注册。这是在《国家土地法典》下设立具约束力地役权的唯一方式。
  • 明示保留——在出售部分地段时,卖方可就已出售的部分保留通行权,以利于自己保留的土地。这同样须经注册。
  • 细分条件——土地细分时,土地局或州土地及矿务局局长可在核准的细分图则中订明条件,规定某带状土地作为所有分割地段的共用通行道。这应会载明在地契条件中。

在英国法中常见的必要地役权、时效取得(长期使用)或默示授予地役权,在马来西亚《国家土地法典》的托伦斯制度下,一般不被承认。若不存在已注册的地役权,通行遭阻挡的地主须依赖民事妨扰或侵入法,而非土地法上的地役权(资料来源:Misyail Othman & Co, Easement and Land Administration Right of Way (LAROW);彭亨大学,Land Law — Rights of Way & Easements in Malaysia)。

已注册 vs 未注册通行权

特征已注册地役权(NLC 17A表格)未注册/非正式通行权
可执行性完全约束所有业主及其产权继承人仅具合约效力;约束原订约方;未必约束后手买家
土地局救济有——土地局可就违反已注册地役权采取行动无直接的土地局救济途径
阻挡的民事申索有——违反地役权加妨扰仅限妨扰或侵入(较难举证)
如何查核查阅地契——地契上的批注,或车道的独立地契原始买卖合约、细分图则,或双方往来书信
出售时的优先权地役权随土地自动移转若未注册或未披露,未必约束新业主

什么构成共用车道的阻挡?

在马来西亚住宅区,常引发纠纷的阻挡行为包括:

  • 停放车辆,全部或部分阻挡通道。
  • 未经同意在共用通道上设置闸门或障碍物。
  • 在通道上摆放垃圾桶、建材或花盆。
  • 建造围墙、扩建或车棚而侵占通道。
  • 景观工程(花圃、树根、铺面)导致通道变窄或损坏路面。

任何不合理干扰他人通行共用车道权利的实体或持续性行为,都可能构成私人妨扰;若该车道属共有产业,则可能构成侵入

您的法律救济

您有三种主要途径,且可以同步进行:

  • 1. 向土地局(Pejabat Tanah)投诉——若存在已注册的地役权,土地局有权调查违反条件的情况,并执行地役权。可向州土地及矿务局局长(PTG)或县土地局提出书面投诉。
  • 2. 以妨扰/侵入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提出传票,就通行权遭阻挡或邻居使用共用空间造成的妨扰,申索赔偿及禁制令。无论地役权是否已注册均适用。
  • 3. 申请禁制令——向推事庭或高庭申请临时禁制令(若情况紧急可申请单方禁制令),在主案审理期间立即阻止相关阻挡行为。

土地局投诉流程

若存在已注册的通行权,或地契条件设立了共用车道,应先向土地局着手:

  • 取得您的地契副本,确认通行权批注或地契条件。
  • 准备照片、测量图则,以及描述阻挡情况的书面投诉。
  • 以书面方式向您所在州属的土地及矿务局局长办公室(PTG)或县/区土地局提交投诉。
  • 土地局可向违规业主发出通知,要求其移除阻挡物。
  • 若不遵从土地局的指示,土地局可采取执法行动,或将事件转介法院处理。

土地局程序通常比民事法院诉讼更便宜、更快速,是处理已注册地役权纠纷时最好的第一步。

民事诉讼:妨扰与侵入

若土地局无法解决问题,或地役权未经注册,下一步就是向推事庭或高庭提起民事诉讼。

您的诉因可能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

  • 私人妨扰——持续或反复干扰您合理使用与享有土地的权利,包括通行权。关键要素为:干扰、不合理性,以及损害(可包括不便与丧失通行权)。
  • 侵入土地——邻居实际侵占您在共用通道中的部分,或侵入您的产业。
  • 违反地役权——若存在已注册地役权,而供役地业主对其加以阻挡,这同时构成违反已注册文书。

法院可提供的救济包括:损害赔偿(补偿丧失通行权与不便)以及强制性禁制令,命令邻居移除阻挡物并禁止未来的干扰行为。

申请禁制令

若阻挡持续发生并造成即时损害,您可以向法院申请临时禁制令,在主案审理期间阻止该阻挡行为。在极为紧急的情况下,单方(ex parte,不通知对方)禁制令可在数小时内获批,待日后再进行完整聆讯。

要取得禁制令,您必须证明:

  • 存在须经审理的严重争议(即表面证据成立的案件)。
  • 利益衡量倾向于批准禁制令(您因阻挡所受的损害,大于邻居受限制所受的不便)。
  • 单纯的损害赔偿并非足够的救济(因为通往您产业的通道是无可替代的)。

在通行权明确、阻挡行为明显的情况下,马来西亚法院经常批准与产业通道相关的禁制令(资料来源:彭亨大学土地法研究笔记)。

救济方式比较

救济方式最适合情况速度指示性费用结果
土地局投诉违反已注册地役权数周至数月低——免费提交指示移除阻挡物;执法
民事诉讼(妨扰/侵入)任何阻挡;损害赔偿申索数月至数年RM5,000–RM30,000以上损害赔偿加强制性禁制令
临时禁制令紧急且持续的阻挡数天至数周(单方禁制令:数小时)RM3,000–RM8,000(首次申请)立即生效的限制令;须提供损害赔偿承诺书
调解(例如购屋者索偿仲裁庭或私下调解)双方均愿意协商数周低——RM200–RM500提交费和解协议(若登记为同意令则具约束力)

费用与时间表

行动指示性费用时间
土地局投诉(提交)免费2–8周内获回复
律师致邻居的信函RM300 – RM6001–3天内发出
单方禁制令申请RM3,000 – RM8,000紧急情况下1–3天
民事诉讼(无争议/和解)RM5,000 – RM15,0003–12个月
民事诉讼(全面抗辩)RM20,000 – RM60,000以上12–36个月

预防与记录建议

  • 购买前先查核地契。若您正购买带有共用通道的排屋或半独立式住宅,请在签署买卖合约前,确认所有相关地契上是否已登记通行权或地役权。
  • 记录车道现状。从两端拍摄附有日期的照片,并记录尺寸。日后若发生纠纷,这些基准证据将非常宝贵。
  • 及早以书面沟通。若邻居开始阻挡通道,一封礼貌的书面便条(并留存副本)远比诉讼便宜,且往往能迅速化解问题。
  • 将非正式安排正式化。若您的通行权只是口头协议,而非已注册的地役权,请咨询律师,以已注册文书将其正式化——尤其是在出售任一产业之前。

相关纠纷请参阅我们的边界围墙纠纷 →马来西亚共用墙 →

⚠️ 共用车道纠纷可能会迅速升级。律师信函往往能在诉诸法院之前化解问题。若阻挡影响紧急车辆通行,可知会当地消防局(BOMBA)与地方政府(PBT),作为额外的施压手段。 WhatsApp联系ClickBina

资料来源与官方参考

  • 《1965年国家土地法典》(第56号法令)第282–295条(第十七编第三章:地役权)——马来西亚法律
  • Misyail Othman & Co, Easement and Land Administration Right of Way (LAROW): Another Way of Enjoying Your Land, monco.my
  • 马来西亚建筑师公会(PAM),《国家土地法典1965讲座》, pam.org.my
  • 彭亨大学,Land Law — Rights of Way & Easements in Malaysia, studocu.com/my
  • 土地及矿务总局(JKPTG),《1965年国家土地法典》(数码版), jkptg.gov.my

常见问题

马来西亚的共用车道是否必须登记为地役权才具有可执行性?
若要完全约束第三方(包括买家),是的——通行地役权必须依《1965年国家土地法典》(17A表格)在土地局注册。未注册的权利仍可能引发民事妨扰或侵入申索,但无法透过土地局执行,也未必能约束不知情而取得产业的新业主。
邻居阻挡了我们的共用车道,最快的救济方式是什么?
若存在已注册的地役权,可向您所在州属的土地局(PTG)提出书面投诉——这是免费的,通常也比法院更快。若属紧急且持续的阻挡,律师可在数天内申请临时禁制令(必要时可为单方申请)。作为第一步,律师信函往往能在无需诉讼的情况下化解纠纷。
《1965年国家土地法典》哪些条文涵盖共用车道地役权?
《1965年国家土地法典》(第56号法令)第十七编第三章,涵盖第282–295条,规范包括通行权在内的地役权。第282条定义地役权;第283条列明可作为地役权的权利类别;第285条规定须以已注册文书设立地役权。
未经其他业主同意,我能否在共用车道上设置闸门?
只有在所有有权使用该通道的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未经同意设置闸门构成阻挡行为,对方可向土地局投诉,并申请强制性禁制令要求移除。即使设置了闸门,也必须确保所有有权使用该车道的人都能通行。
在马来西亚,谁负责维护共用车道?
这取决于权利的性质。若属通行地役权,通常由供役地业主(土地负有义务的一方)负责维护路面,除非另有协议。若属共有通道(tenancy in common),则由全体共有人按比例分摊维护义务,通常依协议而定,若有争议则由法院裁定。
我能否就车道被阻挡以妨扰为由起诉邻居?
可以。针对持续或反复阻挡您的通行权,可向推事庭或高庭提起私人妨扰申索。可获得的救济包括就所造成的不便索取损害赔偿,以及强制性禁制令,命令邻居清除阻挡物并不得再次阻挡。
通行地役权与共用通道有什么分别?
通行地役权是授予您通行邻居土地的权利——该地段仍归邻居所有。共用通道通常是一块独立地段,由所有相邻业主以共有方式共同拥有。两者都赋予您通行权,但法律救济与维护义务有所不同。
如何查核我的地契上是否有已注册的地役权?
可向土地局或透过MyLand网络平台,取得您的地契(Geran)副本。查看地契上是否有提及通行权或地役权的批注或明示条件。您可能还需要查核相邻地段的地契。产业律师可以快速为您完成这项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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