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撤换或更替JMB或MC委员的逐步指南——不信任投票、自动出缺、丧失资格与COB投诉。
本指南仅提供一般资讯,并不构成法律意见。若有具体纠纷,请咨询马来西亚产业或分层管理律师。
根据《2015年分层管理(维护与管理)条例》(P.U.(A) 107/2015)第二附表第2段,只有发展项目内某单位的业主(若业主为公司,则为其提名代表)才有资格担任联合管理机构(JMB)或管理机构(MC)委员会成员。其他资格条件包括:
非业主人士——例如租客、物业经理,或未列名于产权上的家庭成员——依法不得担任JMC或MCC委员。若此类人士正在担任委员,其参与的任何委员会决议都可能被质疑。
| 资格条件 | 谁会不符合 | 后果 |
|---|---|---|
| 须为业主 | 租客、非产权持有人 | 不得当选;若事后发现,选举无效 |
| 维修费全数缴清(常年大会前7天) | 有欠款的业主 | 不符合参选资格;若已在任但有欠款,其职位出缺 |
| 年满21岁 | 未成年业主 | 不符合资格 |
| 非未获解除的破产人士 | 破产业主 | 一旦被判定破产,职位自动出缺 |
| 5年内无不诚实定罪记录 | 近期被定罪的业主 | 一旦被定罪,职位自动出缺 |
本指南涵盖法律层面——若您同时需要维修、防水或装修方面的承包商,欢迎垂询,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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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项在实务上最有用的条文,是自动出缺规则。依《2015年条例》第二附表第3(1)(i)段,委员会成员(主席可能适用不同门槛)若未获主席书面批准而连续缺席三次委员会会议,其职位自动出缺。
这意味着:
实务上,即使成员已缺席三次,部分委员会仍不愿宣布该席位出缺。若您是其他委员或受影响的业主,可将此事提请建筑物专员(COB)关注。未被正式宣告出缺的席位,可能成为仲裁庭或法院申请宣告令的对象。
若自动出缺不适用——例如该委员有出席会议,但表现不佳或行为不当——唯一强制撤换的机制,是在特别大会(EGM)上通过不信任决议。依《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与第二附表,流程如下:
另请参阅我们的如何召开分层EGM指南 →。
| 撤换方式 | 触发条件 | 需要投票? | 需要EGM? |
|---|---|---|---|
| 不信任决议 | 业主对表现不满 | 需要——EGM上多数票通过 | 需要 |
| 自动出缺(三次缺席) | 连续三次未经批准缺席委员会会议 | 不需要 | 不需要 |
| 不再是业主 | 单位出售或转让 | 不需要 | 不需要 |
| 破产/被定罪 | 被判定/被定罪 | 不需要 | 不需要 |
| 辞职 | 自愿书面辞职 | 不需要 | 不需要 |
正确的路线取决于您为何要撤换该成员:
依第二附表第3(3)段,当空缺出现时(无论是因不信任投票、自动出缺或其他任何原因),业主可在EGM上(若空缺发生在两届常年大会之间,则在下一届常年大会上)选出替补人选。替补成员仅任职至原成员任期届满为止,除非进行全面改选。
替补人选须符合第二附表第2段所列的全部资格条件——包括必须是当前业主且无维修费欠款。一场安排妥当的EGM,应在投票前就准备好提名与资格文件。
在JMB阶段(存在于个别分层地契发出之前),发展商会委任代表,与业主选举产生的成员一同坐进联合管理委员会(JMC)。发展商委任的代表不能被业主以不信任投票撤换——他们的任期由发展商自行决定,直到JMB解散为止。不过,发展商委任的代表同样受相同的自动出缺规则约束(例如连续缺席三次会议)。
一旦MC成立、JMB解散,发展商在委员会中的代表权即告终止。所有MCC成员都必须是由业主选举产生的业主。完整的过渡流程,请参阅我们的MC接管JMB指南 →。
当委员会拒绝依法行事时,建筑物专员(COB)是您的升级选项。以下情况值得向COB投诉:
请以书面方式提出COB投诉,并附上支持文件。COB可指示合规、协助召开常年大会/EGM,或将严重个案转介予分层管理仲裁庭 →(英文版)。
若您身为委员会成员,认为自己正被错误撤换,或您的席位正被错误宣告出缺:
一旦某成员被有效撤换或其职位出缺:
延伸阅读:JMB职员职责 →与分层管理委员会指南 →(皆为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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