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换或更替JMB/MC委员:马来西亚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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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换JMB/MC委员
马来西亚:法律程序与理由

马来西亚撤换或更替JMB或MC委员的逐步指南——不信任投票、自动出缺、丧失资格与COB投诉。

《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757号法令)与《2015年条例》第二附表,JMB或MC委员可透过:(一)EGM上的不信任决议(第二附表第3(3)段);(二)因连续三次未经批准缺席委员会会议而自动出缺(第3(1)(i)段);或(三)在不再是业主或不符合资格条件时自动丧失资格而被撤换。替补成员在同一场EGM或下一届常年大会上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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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仅提供一般资讯,并不构成法律意见。若有具体纠纷,请咨询马来西亚产业或分层管理律师。

谁有资格担任JMB或MC委员?

根据《2015年分层管理(维护与管理)条例》(P.U.(A) 107/2015)第二附表第2段,只有发展项目内某单位的业主(若业主为公司,则为其提名代表)才有资格担任联合管理机构(JMB)管理机构(MC)委员会成员。其他资格条件包括:

  • 年满21岁
  • 须在选举所在的常年大会召开日至少7天前全数缴清所有维修费与基金供款。
  • 不得为未获解除的破产人士
  • 过去5年内不得曾因涉及不诚实或诈骗的刑事罪行被定罪
  • 精神健全

非业主人士——例如租客、物业经理,或未列名于产权上的家庭成员——依法不得担任JMC或MCC委员。若此类人士正在担任委员,其参与的任何委员会决议都可能被质疑。

资格条件谁会不符合后果
须为业主租客、非产权持有人不得当选;若事后发现,选举无效
维修费全数缴清(常年大会前7天)有欠款的业主不符合参选资格;若已在任但有欠款,其职位出缺
年满21岁未成年业主不符合资格
非未获解除的破产人士破产业主一旦被判定破产,职位自动出缺
5年内无不诚实定罪记录近期被定罪的业主一旦被定罪,职位自动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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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除或出缺的理由

马来西亚分层法律提供几种不同途径,让委员会成员失去其席位:

  • 在EGM上通过的不信任决议:《2015年条例》第二附表第3(3)段。
  • 因连续三次缺席委员会会议且未获书面请假而自动出缺:第二附表第3(1)(i)段。
  • 不再是业主(出售、转让或没收该单位):第3(1)(b)段。
  • 判定破产
  • 因诈骗或不诚实被判刑事罪成
  • 经医疗人员证明精神失常或无行为能力
  • 维修费或基金供款拖欠超过发展项目附则所定的期限
  • 以书面形式向JMB/MC辞职

自动出缺:三次会议规则

其中一项在实务上最有用的条文,是自动出缺规则。依《2015年条例》第二附表第3(1)(i)段,委员会成员(主席可能适用不同门槛)若未获主席书面批准而连续缺席三次委员会会议,其职位自动出缺。

这意味着:

  • 无需召开EGM。
  • 无需进行投票。
  • 一旦第三次连续未经批准的缺席获得确认,出缺即依法自动生效。
  • 委员会须在会议记录中正式记载该席位已出缺。

实务上,即使成员已缺席三次,部分委员会仍不愿宣布该席位出缺。若您是其他委员或受影响的业主,可将此事提请建筑物专员(COB)关注。未被正式宣告出缺的席位,可能成为仲裁庭或法院申请宣告令的对象。

不信任EGM:逐步流程

若自动出缺不适用——例如该委员有出席会议,但表现不佳或行为不当——唯一强制撤换的机制,是在特别大会(EGM)上通过不信任决议。依《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与第二附表,流程如下:

  1. 争取支持。您需要足够的支持才能召开EGM。依《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22条,持有至少25%总份额单位的业主可透过书面通知,向管理机构提出召开EGM的要求。
  2. 提交书面要求予JMB/MC,注明拟提出的决议内容(即撤换指定成员),并由提出要求的业主签署。
  3. 管理层须在收到有效要求后6周内召开EGM。若未能做到,提出要求的业主可依《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22(5)条自行召开EGM。
  4. 发出EGM通知。须至少提前14天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业主。
  5. EGM进行。在EGM上就不信任决议进行辩论并投票。获得多数票即可通过该决议。
  6. 选出替补人选。依第二附表第3(3)段,新成员在同一场EGM上当选以填补空缺。

另请参阅我们的如何召开分层EGM指南 →

撤换方式触发条件需要投票?需要EGM?
不信任决议业主对表现不满需要——EGM上多数票通过需要
自动出缺(三次缺席)连续三次未经批准缺席委员会会议不需要不需要
不再是业主单位出售或转让不需要不需要
破产/被定罪被判定/被定罪不需要不需要
辞职自愿书面辞职不需要不需要

撤换方式比较

正确的路线取决于您为何要撤换该成员:

  • 当该成员表现不足以构成自动丧失资格,但正在损害业主利益、不当发包工程或阻碍透明度时,使用不信任EGM路线
  • 当该成员明显连续缺席三次委员会会议时,引用自动出缺——请仔细记录会议记录,若委员会迟迟不处理,正式通知COB。
  • 指出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例如该成员已不再是业主,或有维修费欠款),作为门槛较低的替代方案——这不需要多数票,只需要正式宣告。

如何为撤换召开EGM:实务清单

  • ☑ 确认已获得持有≥25%总份额单位的业主支持。
  • ☑ 准备一份已签署的要求信,注明拟撤换的委员姓名及理由。
  • ☑ 以挂号邮寄或亲自送达的方式,将要求信提交予JMB/MC秘书并索取签收确认。
  • ☑ 追踪6周期限——若管理层未发出EGM通知,您可自行召开。
  • ☑ 确保遵守14天通知期,且全体业主均收到书面通知。
  • ☑ 准备一位符合全部资格条件的替补候选人。
  • ☑ 记录一切——会议记录、出席情况、代理委托书、投票结果。

选出替补委员

依第二附表第3(3)段,当空缺出现时(无论是因不信任投票、自动出缺或其他任何原因),业主可在EGM上(若空缺发生在两届常年大会之间,则在下一届常年大会上)选出替补人选。替补成员仅任职至原成员任期届满为止,除非进行全面改选。

替补人选须符合第二附表第2段所列的全部资格条件——包括必须是当前业主且无维修费欠款。一场安排妥当的EGM,应在投票前就准备好提名与资格文件。

发展商委任 vs 业主选举的委员

在JMB阶段(存在于个别分层地契发出之前),发展商会委任代表,与业主选举产生的成员一同坐进联合管理委员会(JMC)。发展商委任的代表不能被业主以不信任投票撤换——他们的任期由发展商自行决定,直到JMB解散为止。不过,发展商委任的代表同样受相同的自动出缺规则约束(例如连续缺席三次会议)。

一旦MC成立、JMB解散,发展商在委员会中的代表权即告终止。所有MCC成员都必须是由业主选举产生的业主。完整的过渡流程,请参阅我们的MC接管JMB指南 →

何时应向建筑物专员(COB)求助

当委员会拒绝依法行事时,建筑物专员(COB)是您的升级选项。以下情况值得向COB投诉:

  • 委员会在成员连续三次未经批准缺席后,仍拒绝宣布其席位出缺。
  • 在获得25%支持的有效要求提交后,管理层拒绝召开EGM。
  • 不符合资格的人士(例如非业主,或有维修费欠款者)继续担任委员。
  • 委员会长期自行延续任期,超过15个月未举行正式选举。

请以书面方式提出COB投诉,并附上支持文件。COB可指示合规、协助召开常年大会/EGM,或将严重个案转介予分层管理仲裁庭 →(英文版)。

若您被错误指控出缺,如何自保

若您身为委员会成员,认为自己正被错误撤换,或您的席位正被错误宣告出缺:

  • 查核会议记录。索取所有委员会会议记录的副本。若记录的缺席情况有误,请立即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
  • 保留自己的记录。保存自己的出席记录,以及曾提交给主席的任何书面请假证明。
  • 正式致函委员会,书面提出异议并要求在14天内答复。
  • 提出仲裁庭申请,要求宣告您仍是有效委员会成员——若委员会继续以您已出缺为由行事。

委员被撤换后会发生什么?

一旦某成员被有效撤换或其职位出缺:

  • 他们必须在合理时间内归还属于JMB/MC的全部文件、账目、钥匙与财产。
  • 他们不再有权代表管理机构行事——撤换后签署合约、发出通知或进行付款均属越权行为。
  • 其余委员只要委员会会议仍达法定人数,即可继续运作。
  • 无论委员会成员如何变动,管理机构仍须承担全部义务(维修费、保险、共同产业维修)。

延伸阅读:JMB职员职责 →分层管理委员会指南 →(皆为英文版)。

资料来源与官方参考

  • 《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757号法令)——第22条(EGM要求)、第27、64条;lom.agc.gov.my
  • 《2015年分层管理(维护与管理)条例》(P.U.(A) 107)——第二附表第2、3(1)、3(3)、7、8段
  • 建筑物专员(COB)——您所在地的地方政府(DBKL/MBPJ/MBSA/MPSJ)

常见问题

在马来西亚,如何撤换JMB或MC委员?
依《2015年分层管理(维护与管理)条例》第二附表第3(3)段,可在持有至少25%总份额单位的业主所召开的EGM上,通过不信任决议来撤换某委员。替补人选在同一场EGM上选出。
JMB委员能否在不召开EGM的情况下被撤换?
可以,有三种情况:(一)因连续三次未经批准缺席委员会会议而自动出缺(第二附表第3(1)(i)段);(二)该成员不再是业主(出售或转让其单位);或(三)因破产或刑事定罪而丧失资格。
委员若连续缺席三次会议会发生什么?
依《2015年条例》第二附表第3(1)(i)段,委员会成员若未获主席书面批准而连续缺席三次委员会会议,其职位自动出缺。无需投票——出缺依法自动生效。
需要多少业主才能召开撤换委员的EGM?
依《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22条,持有至少25%总份额单位的业主可要求召开EGM。该要求须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提出要求的业主签署,注明拟提出的决议内容。
管理层在收到有效要求后,须在多久内召开EGM?
依《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22条,JMB或MC须在收到有效要求后6周内召开EGM。若管理层未能做到,提出要求的业主可依第22(5)条自行召开EGM。
非业主(例如租客)能否担任JMB或MC委员?
不能。依《2015年条例》第二附表第2段,只有业主(若业主为公司则为其提名代表)才有资格担任JMC或MCC委员。租客或非产权持有人无权担任委员。
由不符合资格的成员做出的委员会决议,效力如何?
由不符合资格或已出缺的成员参与做出的决议,可能被质疑为越权行为。若该不符合资格情况影响了法定人数或关键投票,该决议可能可被撤销。请尽快寻求法律意见,因为若第三方已依赖该决议行事,法院与仲裁庭可能不愿撤销该决议。
若委员会拒绝撤换不符合资格的成员,应向何处投诉?
向您所在地方政府(例如DBKL、MBPJ、MBSA)的建筑物专员(COB)提出书面投诉。COB对JMB与MC拥有依《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赋予的监督权力,可指示合规或协助召开正当的常年大会/EG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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