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装修承包商已错过议定完工日期,了解您依LAD条款或《1950年合约法令》第74条的申索权利,以及如何向TTPM提出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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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sApp联系我们说明您的工程本指南仅提供一般资讯——并非法律意见。针对您的具体情况,请咨询合格的马来西亚律师、寻求消费人索偿仲裁庭(TTPM)协助,或向CIDB查询。
迟延赔偿金(Liquidated Ascertained Damages,简称LAD)是一项合约条款,预先议定完工日期后每延误一天(或一周)应支付的赔偿金额。此条款受《1950年合约法令》(第136号法令)第75条规范,该条要求所议定的金额须合理,不得构成超出预期实际损失的惩罚性条款。(资料来源:Khidmat Guaman——理解马来西亚的LAD;Laworld——马来西亚LAD)
LAD条款常见于正式的建筑合约(PAM、CIDB标准格式),但非正式的装修报价单中较少纳入。若您的装修合约有LAD条款,这是您获得延误赔偿最清晰的途径。若没有,则须依《1950年合约法令》第74条申索一般损害赔偿。
| 特征 | 有LAD条款 | 无LAD条款 |
|---|---|---|
| 赔偿触发点 | 在合约完工日期一到即自动生效 | 须证明因延误造成的实际损失 |
| 金额 | 合约中预先议定的每日/每周费率 | 在聆讯中证明的实际损失 |
| 申索难易度 | 较简单——只需指出条款与延误事实 | 需要更多证据——收据、报价单 |
| 法律依据 | 《1950年合约法令》第75条 | 《1950年合约法令》第74条 |
| 承包商的抗辩 | 承包商可能主张该条款属惩罚性条款;法院会评估其合理性 | 承包商可能就损失金额提出争议 |
本指南涵盖法律层面——若您同时需要维修、防水或装修方面的承包商,欢迎垂询,不收取任何费用。
💬 在WhatsApp咨询ClickBina请检查您的合约是否有类似以下的措辞:“若承包商未能在议定日期前完成工程,承包商须按每日/每周RM[X]的费率向雇主支付迟延赔偿金。”
请注意:《1950年合约法令》第75条要求LAD金额须合理。若LAD金额相对于实际预期损失明显过高,马来西亚法院可能予以调降。除非承包商能证明该条款属惩罚性条款,否则法院通常不会将LAD判得低于议定费率。(资料来源:Mondaq——迟延赔偿金的可追讨性;Ascolaw——迟延交楼的LAD)
大多数非正式的装修报价单都不含LAD条款。这并不代表您不能申索——而是代表赔偿金额并非预先固定,必须加以证明。
依《1950年合约法令》第74条,您有权就以下损失获得赔偿:
过于遥远——依事情通常发展过程与延误并无关联的损失,不能依第74(2)条申索。(资料来源:CV Partners——损害赔偿的评估;《1950年合约法令》第74条)
典型可申索的损失包括:临时住宿费用、延长的租金支出、家具/物品的储存费、临时住所的额外水电费,以及为更快完成工程而另聘替补承包商的费用。
| 损失类型 | 是否可能申索? | 所需证据 |
|---|---|---|
| 延长租用替代住所 | 可以——直接且可预见 | 租赁合约;租金收据 |
| 延误期间的酒店住宿费用 | 可以——若属合理且必要 | 酒店收据 |
| 家具/物品储存费 | 可以——直接后果 | 储存租用收据 |
| 由替补承包商完成工程的费用 | 可以——超出原合约价格的差额部分 | 替补承包商的报价与发票 |
| 出租物业的租金损失 | 可能——若承包商知悉该物业作出租用途 | 租赁合约;承包商知情的证据 |
| 营业损失(例如办公室装修延误) | 视情况而定——须在承包商的合理预见范围内 | 营业损失证据;承包商知情的证明 |
| 精神压力、不便、心理困扰 | 一般不可作为损害赔偿申索 | 不适用 |
| 假设性投资机会的损失 | 不可——过于遥远 | 不适用 |
《1950年合约法令》第74条是马来西亚规范违约赔偿的主要条文。该条规定,因违约而受损的一方,有权就以下损失获得赔偿:
对装修延误而言,实际意义是:您的申索仅限于由延误直接造成且能以证据合理量化的损失。TTPM与民事法庭都要求您证明自己实际损失了什么——而不是在理想情况下可能赚到或省下的金额。(资料来源:Kevin Wu & Associates——违约救济;Yeong & Associates——违约)
消费人索偿仲裁庭(TTPM)依《1999年消费人保护法令》(第599号法令)受理装修延误纠纷。对于RM50,000以下的申索,TTPM是最快也最省钱的途径。(资料来源:KPDN——kpdn.gov.my;TTPM——ttpm.kpdn.gov.my)
| 机构 | 最适合 | 申索上限 | 费用 | 典型时长 |
|---|---|---|---|---|
| TTPM | 多数装修延误申索;明确的消费者纠纷 | 最高RM50,000 | RM5 | 2–4个月 |
| 推事庭 | RM50,001–RM100,000的申索 | RM100,000 | 律师费 | 6–12个月 |
| 地方法院 | 更大的申索 | RM1,000,000 | 较高律师费 | 12–24个月+ |
| CIDB投诉 | 已注册承包商;执照行动 | 非追讨金钱的机构 | 免费 | 视个案而定 |
书面通知能正式让承包商知悉,并为TTPM或法庭留下证据。它不需要是正式的法律信函——一则清楚涵盖以下要点的WhatsApp讯息或电邮即已足够:
发送通知后,请截图或保存送达确认。
多数延误纠纷,都可透过事先议定正确的合约条款来预防:
| 合约条款 | 应写明什么 | 为何重要 |
|---|---|---|
| 完工日期 | 具体的日历日期 | 确立延误申索的触发点 |
| LAD条款 | 完工日期后每日/每周RM[X] | 自动、预先议定的赔偿;无需证明损失 |
| 保留金 | 合约价格的10%,保留至完工为止 | 给予承包商按时完工的财务诱因 |
| 工期展延条款 | 仅适用于因雇主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 | 防止承包商为自身造成的延误主张展延 |
| 变更指令(VO)条款 | 所有范围变更须以书面方式经双方签署后方可动工 | 防止以“VO蔓延”为借口拖延工期 |
| 缺陷责任期 | 交收后12个月 | 承包商须对交收后发现的缺陷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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