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veat emptor(买者自负)原则如何适用于二手房产、卖方在什么情况下依1950年合约法令构成失实陈述而须负责,以及您在购买前该如何保护自己。
本指南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纠纷请咨询持牌马来西亚律师。
Caveat emptor——拉丁文“买者自负”之意——是规范马来西亚私人 房产买卖的基本普通法原则。当您向个人卖方购买次级市场(二手)房产时,该房产一般是以 “现状交付”方式出售:卖方没有义务披露或修复隐藏瑕疵,而您则被期待在签署 买卖合约前自行检查并确认房产状况。
与向持牌发展商购买新房产相比,这个对比非常明显:新房产买家依第118号法令享有24个月的法定 缺陷责任期。次级市场买家则没有对等的法定保障来对抗瑕疵。
| 保障 | 新房产(向持牌发展商购买) | 次级市场(二手) |
|---|---|---|
| 瑕疵责任 | 依HDR 1989附表G/H享有24个月缺陷责任期——发展商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 没有法定缺陷责任期——适用买者自负原则 |
| 逾期交楼 | 依HDA第118号法令按年利率10%计算逾期赔偿金(LAD) | 没有对等权利——卖方并非发展商 |
| 索偿管道 | TTPR(免费,最高RM50,000) | 只能诉诸民事法庭——没有专门仲裁庭 |
| 失实陈述 | 第118号法令+1950年合约法令 | 仅适用1950年合约法令 |
| 最有力的保障 | 法定保障——自动生效 | 购前检验——须由您自行安排 |
本指南着重法律层面 — 如果您也需要维修、防水或装修方面的承包商,欢迎随时垂询,无需承诺。
💬 在WhatsApp咨询ClickBina买者自负原则限制了您对未被披露但卖方也不知情的瑕疵所享有的权利,但法律 并不保护主动就房产状况作出失实陈述的卖方。1950年合约法令规范马来西亚 所有合约(包括房产买卖)中的失实陈述问题:
实际操作上,要在房产瑕疵的失实陈述索赔中胜诉,您必须证明:
| 类型 | 定义 | 救济 | 例子 |
|---|---|---|---|
| 欺诈性失实陈述 | 卖方明知或罔顾后果地作出虚假陈述 | 撤销合约+损害赔偿 | 卖方告诉您水喉已全部更换,实际上没有 |
| 过失性失实陈述 | 卖方在没有合理依据相信为真的情况下作出虚假陈述 | 撤销合约+损害赔偿(依第19条) | 中介未经任何检查就告诉您“没有白蚁” |
| 无意性失实陈述 | 卖方诚实相信该陈述属实而作出虚假陈述 | 仅能撤销合约(无损害赔偿) | 卖方相信屋顶已修好,实际上并未妥善修复 |
依1950年合约法令第65条与第66条,若合约因失实陈述而变得可撤销,买方可以选择:
重要的实际限制:
买者自负原则不给予卖方从事欺诈的许可。如果您能证明卖方:
……那么您就有依1950年合约法令就欺诈性失实陈述提出索赔的依据,也可能依侵权法就欺诈提出索赔。这些是有力的法律主张,但需要证据支持——举证责任在于您证明卖方的知情或意图。
既然买者自负原则将大部分风险交给次级市场买家承担,在签署买卖合约前进行专业检验, 就是您能做的最重要的一步。由合格的建筑检验员、结构工程师或防水专家进行的独立检验,可以揭露:
专业建筑检验的费用通常为RM500–RM1,500,视房产大小而定。这是相较于在您已经承诺一笔数十万令吉的购买之后才发现严重瑕疵,只是九牛一毛。
| 保护步骤 | 该怎么做 | 费用(指标) |
|---|---|---|
| 专业建筑检验 | 在签署买卖合约前聘请独立检验员,并索取书面报告 | RM500–RM1,500 |
| 法律地契查册 | 您的律师应在完成交易前查核地契、注意事项、产权负担与地税状况 | 包含在代书律师费中 |
| 装修历史 | 索取任何装修的批准文件;检查是否有未经批准的结构工程 | 免费询问 |
| 卖方披露 | 以书面要求卖方确认已知瑕疵;记录中介的任何口头陈述 | 免费 |
| 协商价格调整 | 若检验发现瑕疵,协商降价或在买卖合约中列入维修费用抵扣 | 不适用(协商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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