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分层地契发出后,管理机构(MC)依法取代联合管理机构(JMB)。以下是完整时间表、居民将面临的变化,以及移交出问题时该怎么办。
本指南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遇具体的移交纠纷,请咨询马来西亚产业或分层管理律师。
联合管理机构(JMB)与管理机构(MC)都是根据《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757号法令)设立的法定法人团体,负责管理分层发展项目。两者主要的区别在于存在的时间点与参与者是谁:
| 特征 | 联合管理机构(JMB) | 管理机构(MC) |
|---|---|---|
| 存在时间 | 从JMB首次常年大会起,直到MC首次常年大会后3个月 | 从分层地契登记册开启(即分层地契发出)起 |
| 分层地契是否已发出 | 尚未(业主持有转让契约/个人地契待发) | 是——个别分层地契已发出 |
| 发展商的参与 | 发展商与业主一同提名委员会成员 | 发展商不再担任委员会职务;全体成员均为业主 |
| 适用法律 | 《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III部分(第14至27条) | 《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IV部分(第28至54条) |
| 登记 | 向建筑物专员(COB)登记 | 自动成立;记录于分层地契登记册 |
| 存续期 | 临时性——MC成立后即解散 | 永久性(直至发展项目被拆除或解除分层) |
本指南涵盖法律层面——若您同时需要维修、防水或装修方面的承包商,欢迎垂询,不收取任何费用。
💬 在WhatsApp咨询ClickBinaMC是依法自动成立的——无需业主提出任何申请或采取行动。根据《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17条(经修订,并须与《1985年分层地契法令》(第318号法令)一并阅读),当土地局为该发展项目开启分层地契登记册时,MC即告成立。这发生在土地局向已分割地段发出个别分层地契之时。
分层地契的发出是由以下因素触发的:
一旦分层地契登记册开启,无论是否有人召开常年大会,也无论JMB是否仍在运作,MC都已经存在。另请参阅(英文版):分层地契指南 →与JMB与MC比较 →。
根据《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29条,发展商负责召开MC的首次常年大会。发展商必须在初始期届满后1个月内召开MC首次常年大会。初始期是指从分层地契登记册开启起,直到发展商持有的份额单位低于总份额单位25%为止的这段期间——即超过75%的地段已转让给个别业主之时。
在MC首次常年大会上,须完成以下事项:
《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IV部分规定的法定移交程序如下:
| 事项 | 由谁执行 | 法定期限 |
|---|---|---|
| 分层地契登记册开启;MC成立 | 土地局(自动) | 分层地契发出时 |
| 发展商召开MC首次常年大会 | 发展商 | 初始期届满后1个月内(《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29条) |
| 选出MCC;批准预算 | 业主于MC首次常年大会上 | MC首次常年大会当天 |
| JMB将维修账户与储备基金移交给MC | JMB | MC首次常年大会后1个月内(《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37条) |
| JMB将所有文件、记录、钥匙、资产移交给MC | JMB | MC首次常年大会后1个月内 |
| JMB解散 | 依法自动 | MC首次常年大会后3个月 |
根据《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37至44条,MC同时承继JMB的资产与负债。具体包括:
重要的是,MC也会承继JMB的负债,包括JMB遗留的任何债务或未付款项。因此,彻底的移交审计至关重要——请参阅我们(英文版)的分层账目审计指南 →。
| 治理层面 | JMB管理下 | MC管理下 |
|---|---|---|
| 委员会选举 | 业主选出JMC;发展商提名部分席位 | MCC全体成员皆由业主选出 |
| 发展商角色 | 发展商在JMC中有代表;初期也持有多数份额单位 | 发展商不再担任特殊治理角色;仅以业主身份就其仍持有的地段投票 |
| 管理费 | 由JMB根据发展商的初始预算设定 | 由MC在每次常年大会上设定;业主掌控权更大 |
| 附则 | 适用《2015年分层管理条例》第三附表附则 | 同样适用第三附表附则;MC可透过特别决议增订附加附则 |
| 共同财产的所有权 | 分层地契发出前,共同财产登记在发展商名下 | 分层地契登记册开启时,共同财产依法归属MC |
| 法律地位 | 《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下的法人团体;可提告与被提告 | 《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下的法人团体;可提告与被提告 |
根据《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27条,JMB在MC首次常年大会日期后三个月自动解散。无需正式的清盘令——解散是依法律效力自动发生的。解散后:
对大多数日常居民而言,只要处理得当,过渡是无缝的。实际会出现的变化:
MC成立并不代表发展商的所有义务都已终结。发展商仍须负责:
若发展商延迟移交或未完成设施,请参阅我们的发展商延迟JMB移交指南 →。
常见的移交问题及应对方式:
请参阅我们(英文版)的分层管理仲裁庭指南 →与如何投诉分层管理机构 →了解进一步申诉途径。
建筑物专员(COB)——地方政府机关的官员——依据《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对JMB与MC均拥有监督权。在移交过程中,COB可以:
请联系您所在地方政府机关的COB(吉隆坡为DBKL,八打灵再也为MBPJ,莎阿南为MBSA,安邦再也为MPAJ等),提交书面投诉、佐证文件,并清楚说明尚未履行的具体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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